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南昌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5年7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昌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的保護和管理,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南昌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昌市城區范圍內(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新建區、紅谷灘區、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灣里管理局,下同)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歷史文化街區,是指經江西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并有一定規模的區域。
未確定公布為歷史文化街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面積達到一公頃以上的區域,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公布為歷史風貌區:
(一)具有比較完整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區域;
(二)具有典型性和鮮明性,能夠反映一定歷史時期的地方特色的區域;
(三)具有豐富的歷史文化遺存的區域。
第三條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的保護應遵循科學規劃、分類管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以下簡稱“各區政府”)應當加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保護資金投入,將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的調查評估、規劃編制、保護、利用、監督管理和宣傳教育等方面。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設立基金、志愿服務以及提供技術、實物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的保護。
第二章 管理機制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全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的保護、利用、管理工作。
各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為保護責任人;市、區人民政府已設立保護組織的,該組織為保護責任人。跨村的保護對象的保護責任人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定,跨街道、鄉(鎮)的保護對象的保護責任人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指定,跨區的保護對象的保護責任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和以下要求履行保護責任:
(一)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和歷史環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及時制止危害歷史文化資源的行為,并及時報告有管轄權限的主管部門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三)協助有關部門確保消防、防災等公共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四)保持保護范圍內整潔美觀;
(五)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文化廣電旅游、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全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各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法對相關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的相關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通過購買服務以及設立片區保護組織等方式,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等實施日常保護和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的義務,有權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的保護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破壞、損害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十條 南昌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委員會為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的申報、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等提供專家咨詢意見。
第三章 申報與規劃
第十一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文化廣電旅游、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和所在區人民政府研究提出歷史文化街區的申報建議,由市人民政府按相關程序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第十二條 歷史風貌區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文化廣電旅游、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征求利害關系人、社會公眾和專家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核心保護范圍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標志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在土地收儲前對擬征收地塊開展歷史文化資源調查評估工作,如發現確有保護價值但尚未被公布為歷史文化街區或歷史風貌區的,應及時書面告知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并進行預先保護。
第十五條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街區批準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編制完成。
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文化廣電旅游、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后,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后公布。
第十六條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歷史文化價值、特點和存在問題;
(二)確定保護原則和保護內容;
(三)確定保護范圍,包括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界線,制定相應的保護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護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和環境要素的分類保護整治要求,對歷史建筑進行編號,分別提出保護利用的內容和要求;
(五)提出延續繼承和弘揚傳統文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和規劃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居住環境的規劃方案;
(七)提出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歷史風貌區保護規劃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文化廣電旅游、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八條 歷史風貌區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風貌區特色和歷史價值,提出風貌區控制內容和保護要求;
(二)風貌區的保護范圍,包括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三)建筑分類保護和控制措施;
(四)街巷、歷史環境要素的保護控制。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除建設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因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為實施保護規劃對保護對象以外的建(構)筑物進行改建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契合歷史風貌的原則,根據保護規劃的要求制定規劃建設方案,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作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應當征求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旅游部門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和征求公眾意見。
(二)在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應當符合保護規劃或者保護措施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在高度、體量、色彩等方面與歷史風貌相協調,不得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應當提交歷史文化保護方面的具體方案,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征求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旅游部門意見。
(三)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的,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不得損害保護對象,對現有道路進行改建時,應當保持或者恢復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觀特征;設置戶外廣告、招牌等外部設施的,應當符合保護規劃。
(四)對保護范圍內已經存在的污染環境的設施和企業,各區政府應當限期搬遷或者治理。
(五)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的老地名不得隨意更改。
第二十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文物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文化廣電旅游部門依法批準。
第二十一條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確因歷史文化街區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范設置的,由各區消防救援機構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二條 鼓勵依托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建設文化展示、傳統居住、特色商業、休閑體驗等特定功能區。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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