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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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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南昌市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修訂)》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南昌市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修訂)》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20年4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昌市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修訂)

目  錄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事件分級

1.4適用范圍

1.5工作原則

2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

2.1應急組織指揮機構

2.2日常工作機構

2.3現場應急指揮部

2.4縣、區指揮機構

2.5現場應急工作組

2.6專家組

3 應急響應

3.1預警

3.2信息報告與通報

3.3事態研判

3.4應急監測

3.5污染源排查與處理

3.6應急處置

3.7應急物資、裝備和設施

3.8輿情監測與信息發布

3.9響應終止

4 后期工作

4.1后期防控

4.2事件調查

4.3損害評估

4.4善后處置

5 應急保障

5.1通訊與信息保障

5.2應急隊伍保障

5.3應急資源保障

5.4經費保障

5.5其他保障

6 附則

6.1名詞術語

6.2預案演練和修訂

6.3 預案解釋

6.4預案實施

7 附件

7.1組織體系結構圖

7.2應急處置工作流程圖

7.3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和職責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高效、有序地預防、控制和解除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危機,切實做好全市飲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供水安全,明確相關政府部門和單位處置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職責,提高政府應對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公眾飲水安全和生命健康,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1.2.1法律、法規和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11月1日起實施;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591號),2013年12月7日起實施;

(5)《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生態環境部令16號),2010年12月22日起實施;

(6)《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17號),2011年5月1日起實施;

(7)《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32號),2015年3月1日起實施;

(8)《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34號),2015年6月5日起實施;

(9)《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6號),2007年5月1日起實施;

(10)《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31號),2016年6月1日起實施。

1.2.2有關預案、標準規范和規范性文件

(1)《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4)《集中式地表飲用水水源地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指南(試行)》;

(5)《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

(6)《江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7)《南昌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8)《南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3 事件分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4〕119號)的分級方法,按照事件受污染程度、種類、因子、可能發生的供水短缺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將本市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特別重大事件(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件:

①因環境污染(非輻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②因環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③因環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④因環境污染造成市級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2)重大事件(I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件:

①因環境污染(非輻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②因環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③因環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④因環境污染造成區級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3)較大事件(II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件:

①因環境污染(非輻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②因環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③因環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④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級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4)一般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件:

①因環境污染(非輻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②因環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③因環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④對環境污染水源地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

(1)南昌市行政區域內因環境污染造成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突發事件預警、控制和應急處置;

(2)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地不在南昌市行政區域內,但影響我市飲用水源地安全的。

1.5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的原則

加強對飲用水源地的監測、監控和監督管理;建立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范體系,將應對突發事件的各項工作落實到日常管理中,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防范和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盡量消除或減輕突發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城市公眾健康和飲水安全。

(2)堅持統一領導,屬地為主,分級響應的原則

當轄區發生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時,所在地縣、區政府(新區、開發區管委會)應快速反應,積極進行處置,及時上報相關情況,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市、縣、區政府(新區、開發區管委會)分級負責。市政府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本市較大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以及重大、特別重大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縣、區政府(新區、開發區管委會)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所轄區域一般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重大、特別重大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應由市政府向省政府上報相關情況,并接受省政府的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

(3)堅持平戰結合,科學處置的原則

在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和利用現有專業環境應急力量的同時,積極做好應對飲用水源突發事件的思想準備、物資儲備、工作準備和技術準備,加強專業培訓和演練,充分整合環境監測網絡,引導和鼓勵實現一專多能,采用先進的預防、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提高應對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

2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

2.1應急組織指揮機構

南昌市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下設南昌市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為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領導機構,其成員組成、工作機構和工作職責與下設于市應急委的南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共用一套體系。南昌市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市水利局局長、市城市管理局局長、市衛健委主任任副總指揮,各成員單位主要領導為指揮部成員。

2.1.1主要職責

(1)在市應急委的領導下,貫徹執行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廳以及市委、市政府有關飲用水源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決定全市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重大決策和實施意見;

(2)根據國務院、省政府授權和市政府要求,啟動或終止特別重大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Ⅰ級)和重大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Ⅱ級);根據市政府的要求,啟動或終止較大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Ⅲ級),指導縣級政府啟動或終止一般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Ⅳ級);

(3)組織制定和修訂《南昌市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開展全市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與重建工作,指導縣、區政府(新區、開發區管委會)做好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2.1.2主要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成員單位及其職責可由市應急指揮部根據飲用水源突發事件處理工作的需要,相應增減和改變。市直其他有關部門也應根據本部門工作性質與職責,配合應急處置工作。

具體成員單位及其職責請見7.3。

2.2日常工作機構

南昌市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作為其日常工作機構,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1)執行市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和指示;

(2)負責全市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

(3)聯系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對其履行應急預案中的職責情況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加強與毗鄰地區的聯系,建立健全應急工作協作機制;

(4)制定和修訂《南昌市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和維護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平臺,組織應急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練;

(5)建立全市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綜合管理系統,接受、匯總和分析水源地周邊水文、水質、氣象等有關飲用水源安全的各種重要信息并及時上報;

(6)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組建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家組;

(7)發生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時,負責甄別事件級別,提出實施預警、啟動應急響應、結束應急狀態的建議;根據職責分工組織應急環境監測和消除污染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事件發生的原因、發展趨勢及影響等進行評估,為市應急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

2.3現場應急指揮部

當信息研判和會商判斷水源地水質可能受影響時,市應急指揮部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事發地縣、區政府(新區、開發區管委會)主要領導擔任,或者由市應急指揮部指定,當地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

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在市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具體負責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的指揮;全面掌握事件發展態勢,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為上級決策提出建議;檢查督促各項防治措施落實情況。

2.4縣、區指揮機構

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當地縣、區政府(新區、開發區管委會)應成立相應的應急指揮部,負責本地區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的協調和指揮,實施各項應急措施。

縣、區應急指揮部的組織機構和職責可參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2.5現場應急工作組

市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下設若干現場處置組。

2.5.1綜合組

綜合協調各部門開展應急工作,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工作。綜合組職責由市應急指揮部牽頭部門承擔。

2.5.2醫療救治組

協調相關醫療機構對事發地受害人員進行醫療救治和轉運,對救援人員進行相關的防護指導。救治組職責主要由市衛健委承擔。

2.5.3應急監測組

組織開展對受污染的飲用水源地的應急監測工作,分析污染現狀,判斷事件的變化趨勢,向現場指揮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響的科學建議;對取水口水質、自來水廠進出廠水質進行監測,確保居民用水安全;參與事件現場調查取證和事件性質、等級的認定。監測職責主要由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和市政公用集團承擔。

2.5.4供水保障組

由市政公用集團牽頭,督促所屬供水企業并協調指導各縣區市政供水企業在應急期間采取各種應急處置措施,保證出廠水質達標,保障居民飲用水安全;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啟動應急水源供水;必要時采取停水措施,相關部門組織純凈水供應。

2.5.5后勤組

負責為應急處置提供物資保障,市國資委負責協調市政公用集團提供事件處置所需的相關工程機械設備。市建設局負責提供事件處置所需的相關工程技術支持和綜合協調工作,市財政局提供資金保障;確保運輸道路暢通無阻,應急人員、設備及物資及時到達現場,運輸保障由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承擔。

2.5.6善后組

負責進行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對受害人員進行救助和理賠;對環境影響進行評估,開展消除污染和水環境功能恢復工作;主要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紀委監委、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民政局等相關部門組成。

2.5.7宣傳組

負責應急信息和新聞的采集、審核和發布;對公眾開展環境安全教育,加強輿論引導;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委網信辦、市生態環境局等相關部門組成。

為了便于各個工作組開展日常工作,各有關部門應該建立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機構作為日常辦事機構,由一名分管領導負責,明確1名聯絡員。

2.6專家組

聘請駐昌政府部門、高校和科研單位有關專家組成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家組,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選聘并建立專家庫。

主要職責:對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現狀做出評估,對水體污染發展趨勢做出預測,對應急行動提出建議,對重大防護措施的實施提出科學依據,對事件的后續處理如水環境功能恢復、生態修復等提出建議,進行事件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3 應急響應

3.1預警

3.1.1信息監測

(1)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依照相關職能,開展對我市飲用水源預警信息、常規監測數據的收集、綜合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

(2)監測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飲用水源監測規范與標準進行,執行質量管理規定與要求,確保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3)依托現有的環境監測網絡,形成以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各縣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各企業環境監測站聯合的應急監測網絡;通過監測網絡,不間斷地監控江、河、湖泊、地下水中無機物和有機生物指標,根據存在的安全隱患情況,加大對特征污染物的監測頻率;發現飲用水源地水質達不到國家標準時,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和可能受影響的供水單位。

3.1.2信息研判與會商

通過日常監管渠道首次發現水質異常或群眾舉報、責任單位報告等獲取突發事件信息的部門,應第一時間開展以下工作。

(1)核實信息的真實性。

(2)進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時通報有關部門共同開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將有關信息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業主管部門的同時,并向本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接到信息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及應急專家進行會商,研判水質變化趨勢,若判斷可能對水源地水質造成影響,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

3.1.3預警分級

按照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由高到低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紅色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I級)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的。

橙色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II級)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重大危害的。

黃色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突發環境事件(III級)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較大危害的。

藍色預警: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一般突發環境事件(IV級)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一般危害的。

3.1.4發布預警和預警級別調整

紅色預警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橙色預警由市政府根據省政府授權發布;黃色預警由市政府負責發布,并報省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備案;藍色預警由縣級政府負責發布,并報市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備案。

預警信息發布后,可根據事態發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再次發布。當判斷不可能發生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預警發布的對象為對組織實施預警行動和應急處置行動的部門和單位。

3.1.5預警措施

進入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狀態后,相關縣、區政府(新區、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下達啟動水源地應急預案的命令;

(2)通知現場應急指揮部中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做好應急準備,進入待命狀態,必要時到達現場開展相關工作;

(3)通知水源地對應的供水單位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停止取水、深度處理、低壓供水或啟動備用水源等準備;

(4)加強信息監控,核實突發環境事件污染來源、進入水體的污染物種類和總量、污染擴散范圍等信息;

(5)開展應急監測或做好應急監測準備;

(6)做好事件信息上報和通報;

(7)調集所需應急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

(8)在危險區域設置提示或警告標志;

(9)必要時,及時通過媒體向公眾發布信息;

(10)加強輿情監測、引導和應對工作。

縣、區政府(新區、開發區管委會)及各相關部門在無法甄別環境事件等級的情況下,應立即上報市應急委員會及市生態環境局,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甄別環境事件等級,市應急委員會發布預警信息。

3.2信息報告與通報

3.2.1報告程序和時限

發現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后,事發地相關單位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都應立即向所在縣、區(新區、開發區)應急委員會和縣、區(新區、開發區)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縣、區(新區、開發區)應急委員會在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市應急委員會報告,縣、區(新區、開發區)生態環境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縣、區(新區、開發區)應急委員會,并在1小時內報告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舉報后,應在1小時內上報市應急指揮部和市應急委員會。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如果發生跨行政區域的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件危害有關人民政府通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及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況。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甄別環境事件的級別并上報市應急指揮部和市應急委員會。在確認重大(Ⅱ級)或特別重大(Ⅰ級)環境事件后,市生態環境局在向市應急委員會報告的同時,報告省生態環境廳,并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3.2.2信息報告和通報內容

按照不同的時間節點,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初報是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的首次報告;續報是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的報告,可隨時報告;處理結果報告是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后的報告。

(1)初報應報告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結果、人員傷亡情況、水源地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

(2)續報應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事件及有關處置措施的進展等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應在初報、續報的基礎上,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措施、過程和結果等詳細情況。

應采用傳真、網絡、郵寄或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及時補充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說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系人及聯系電話等內容,并盡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有關的多媒體資料。

3.3事態研判

發布預警后,一般由現場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按照水源地應急預案中列明的副總指揮、協調辦公室、專項工作組成員及名單,迅速組建參加應急指揮的各個工作組,跟蹤開展事態研判。

事態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事故點下游沿河水利設施工程情況、判斷污染物進入河流的數量及種類性質、事故點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潔水情況)、距離水源地取水口的距離和可能對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備用水源地情況。

事態研判的結果,應作為制定和動態調整應急響應有關方案、實施應急監測、污染源排查與處置和應急處置的重要基礎。

3.4應急監測

3.4.1開展應急監測程序

事件處置初期,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應按照現場應急指揮部命令,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定監測方案、設置監測點位(斷面)、確定監測頻次、組織開展監測、形成監測報告,第一時間向現場應急指揮部報告監測結果和污染濃度變化態勢圖,并安排人員對突發環境事件監測情況進行全過程記錄。

事件處置中期,應根據事態發展,如上游來水量、應急處置措施效果等情況,適時調整監測點位(斷面)和監測頻次。

事件處置末期,應按照現場應急指揮部命令,停止應急監測,并向現場應急指揮部提交應急監測總結報告。

3.4.2制定應急監測方案

應急監測方案應包括依據的技術規范、實施人員、布點原則、采樣頻次和注意事項、監測結果記錄和報告方式等。

應急監測重點是抓住污染帶前鋒、峰值位置和濃度變化,對污染帶移動過程形成動態監控。當污染來源不明時,應先通過應急監測確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進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處置。

應急監測原則和注意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監測范圍。應盡量涵蓋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范圍,并包括事件可能影響區域和污染物本底濃度的監測區域。

(2)監測布點和頻次。以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點為中心或源頭,結合水文和氣象條件,在其擴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響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點,必要時在事故影響區域內水源取水口、農灌區取水口處設置監測點位(斷面)。應采取不同點位(斷面)相同間隔時間(一般為1小時)同步采樣監測方式,動態監控污染帶移動過程。

①針對固定源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②針對流動源、非點源突發環境事件,應對事發區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③水華災害突發事件若發生在一級、二級保護區范圍,應對取水口不同水層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3)現場采樣。應制定采樣計劃和準備采樣器材。采樣量應同時滿足快速監測、實驗室監測和留樣的需要。采樣頻次應考慮污染程度和現場水文條件,按照應急專家組的意見確定。

(4)監測項目。通過現場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樣品分析等途徑,確定主要污染物及監測項目。監測項目應考慮主要污染物在環境中可能產生的化學反應、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有條件的地區可同時開展水生生物指標的監測,為后期損害評估提供第一手資料。

(5)分析方法。具備現場監測條件的監測項目,應盡量在現場監測。必要時,備份樣品送實驗室監(復)測,以確認現場定性或定量監測結果的準確性。

(6)監測結果與數據報告。應按照有關監測技術規范進行數據處理。監測結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報出。監測結果可采用電話、傳真、快報、簡報、監測報告等形式第一時間報告現場應急指揮部。

(7)監測數據的質量保證。應急監測過程中的樣品采集、現場監測、實驗室監測、數據統計等環節,都應有質量控制措施,并對應急監測報告實行三級審核。

3.5污染源排查與處理

3.5.1應急監察

市生態環境局環境監察機構在接到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后,應立即趕赴事發現場,調查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圍;調查污染源種類、數量、性質;調查事件危害程度、發展趨勢;監督、指導污染源的控制和處置工作;對事件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等。

事件發生地縣、區(新區、開發區)環境監察機構配合做好應急監察工作。

3.5.2明確排查對象

根據特征污染物種類、濃度變化、釋放總量、釋放路徑、釋放時間,以及當時的水文和氣象條件,迅速組織開展污染源排查。

針對不同類型污染物的排查重點和對象如下。

(1)有機類污染: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工業企業,調查污水處理設施運行、尾水排放的異常情況。

(2)營養鹽類污染: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工業企業、畜禽養殖場(戶)、農田種植戶、農村居民點、醫療場所等,調查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養殖廢物處理處置、化肥施用、農村生活污染、醫療廢水處理及消毒設施的異常情況。

(3)細菌類污染: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畜禽養殖場(戶)、農村居民點,調查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養殖廢物處理處置、醫療場所、農村生活污染的異常情況。

(4)農藥類污染:重點排查農藥制造有關的工業企業、果園種植園(戶)、農田種植戶、農灌退水排放口,調查農藥施用和流失的異常情況。

(5)石油類污染:重點排查加油站、運輸車輛、港口、碼頭、洗艙基地、運輸船舶、油氣管線、石油開采、加工和存貯的工業企業,調查上述企業和單位的異常情況。

(6)重金屬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重點排查采礦及選礦的工業企業(含化工園區)、尾礦庫、危險廢物儲存單位、危險品倉庫和裝卸碼頭、危化品運輸船舶、危化品運輸車輛等,調查上述企業和單位的異常情況。

3.5.3切斷污染源

處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斷污染源、收集和圍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對發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的固定源突發環境事件,應盡快采取關閉、封堵、收集、轉移等措施,切斷污染源或泄漏源。

(2)對道路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流動源突發事件,可啟動路面系統的導流槽、應急池或緊急設置圍堰、閘壩等,對污染源進行圍堵并收集污染物。

(3)對水上船舶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流動源突發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撈、油氈吸附、圍油欄、閘壩攔截等方式,對污染源進行圍堵并收集污染物。

(4)啟動應急收集系統集中收集陸域污染物,設立攔截設施,防止污染物在陸域蔓延,組織有關部門對污染物進行回收處置。

(5)根據現場事態發展對擴散至水體的污染物進行處置。

3.6應急處置

3.6.1制定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應急監測、污染處置措施、物資調集、應急隊伍和人員安排、供水單位應對等。根據污染特征,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處置措施如下。

(1)水華災害突發事件。對一級、二級水源保護區的水華發生區域,采取增氧機、藻類打撈等方式減少和控制藻類生長和擴散;有條件的,可采用生態調水的方式,通過增加水體擾動控制水華災害。

(2)水體內污染物治理、總量或濃度削減。根據應急專家組等意見,制定綜合處置方案,經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后實施。一般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擾動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學方法,利用濕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調水等稀釋方法,可以采取一種或多種方式,力爭短時間內削減污染物濃度。現場應急指揮部可根據需要,對水源地匯水區域內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實施停產、減產、限產等措施,削減水域污染物總量或濃度。

(3)應急工程設施攔截污染水體。在河道內啟用或修建攔截、節制閘等工程設施攔截污染水體;通過導流渠將未受污染水體導流至污染水體下游,通過分流溝將污染水體分流至水源保護區外進行收集處置;利用前置庫、緩沖池等工程設施,降低污染水體的污染物濃度,為應急處置爭取時間。不能建設永久應急工程的,應事先論證確定可建設應急工程的地址,并在預案中明確。

3.6.2供水安全保障

市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掌握應急監測能力、應急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和啟動時間、備用水源啟動時間等;并建立向供水單位通報應急監測信息制度,并在啟動預警時第一時間通知供水單位。

供水單位應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可能影響取水口的時間,及時采取深度處理、低壓供水或啟動備用水源等應急措施,并加強污染物監測,待水質滿足取水要求時恢復取水和供水。無備用水源的,應使用應急供水車等設施保障居民用水。

3.7物資調集及應急設施啟用

市應急指揮部同當地應急保障、交通運輸等部門負責先期處置物質調集及應急設施啟用,明確運輸通道、方式和使用方法,按照應急物資調查結果,列明應急物資、裝備和設施清單,清單應當包括種類、名稱、數量及存放位置、規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規定應急物資裝備定期檢查和維護措施,保證其有效性,以利于在緊急狀態下使用。

(1)對水體內污染物進行打撈和攔截的物資、裝備和設施,如救援打撈設備、油氈、圍油欄、筑壩材料、溢出控制裝備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資、裝備和設施,如中和劑、滅火劑、解毒劑、吸收劑等。

(3)移除和攔截移動源的裝備和設施,如吊車、臨時圍堰、導流槽、應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運和攔截的裝備和設施,如格柵、清運車、臨時設置的導流槽等。

(5)針對水華災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質產生條件、清除藻類的物資、裝備和設施,如增氧機、除草船等。

(6)對污染物進行攔截、導流、分流及降解的應急工程設施,如攔截壩、節制閘、導流渠、分流溝、前置庫等。

3.8輿情監測與信息發布

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尤其應避免在群眾中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導致市民哄搶礦泉水、不法商家故意哄抬水價等現象發生。

市應急指揮部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應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信息,并針對輿情及時發布事件原因、影響區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眾應注意的防范措施、熱線電話等,主要通過南昌地區主要新聞媒體和有關政府網站發布信息。

3.9響應終止

3.9.1響應終止條件

應急處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終止應急響應:

(1)進入水源保護區陸域范圍的污染物已成功圍堵,且清運至水源保護區外,未向水域擴散時。

(2)進入水源保護區水域范圍的污染團已成功攔截或導流至水源保護區外,沒有向取水口擴散的風險,且水質監測結果穩定達標。

(3)水質監測結果尚未穩定達標,但根據應急專家組建議可恢復正常取水時。

3.9.2響應終止程序

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得到控制,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緊急情況解除后,特別重大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Ⅰ級)由省政府宣布應急響應終止;重大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Ⅱ級)由市政府根據省政府授權宣布應急響應終止;較大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Ⅲ級)由市政府宣布應急響應終止,并報省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備案;一般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Ⅳ級)四級由縣級政府宣布應急響應終止,并報市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備案。

在宣布應急響應終止后,現場應急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應急響應終止后,應急環境監測組繼續進行跟蹤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污染影響徹底消除為止。

3.9.3響應終止后的行動

(1)市應急指揮部指導有關部門及發生環境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復出現。

(2)發生環境事件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突發環境事件總結報告,于應急響應終止后上報。

(3)應急過程評價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專家組,會同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及事發地縣、區政府(新區、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4)根據環境事件的類別,由相關專業主管部門組織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

(5)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分別組織、指導環境應急救援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4 后期工作

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調查、損害評估、善后處置等內容。

4.1后期防控

善后處置組應針對不同污染物及應急處置措施實施情況,制定污染防控內容和工作要點,落實責任單位,組織進行后期污染監測和治理,針對泄漏的油品、化學品等進行回收和定性(是否屬危險廢物等)處置;消除投放藥劑的殘留毒性和后期效應,防止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在對事故場地及蔓延區域的污染物清理后,應對其土壤或水生態系統進行修復;應對導流到飲用水水源地下游或其它區域的部分污染物進行清除等。

4.2事件調查

根據有關規定,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由市紀檢監察機關、市生態環境局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分析評估預防、應急處置和善后工作,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

4.3損害評估

當發生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時,應急指揮部組建污染事件危害評估組,負責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進行調查和評估,形成書面報告,報經市政府同意后,上報省政府,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當發生一般(Ⅳ級)、較大(Ⅲ級)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時,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新區、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調查與評估,形成書面報告,上報應急指揮部,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4.4善后處置

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要做好受污染區域內群眾的安撫工作,安定群眾情緒,縣、區人民政府(新區、開發區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盡快開展善后處置工作,包括補償、宣傳教育等。有關部門應對污染物進行認真清理和消除污染。

在省政府的指導下,市政府負責特別重大、重大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新區、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較大、一般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

5 應急保障

應急保障部分,包括通訊與信息保障、應急隊伍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經費保障及其他保障等內容。

5.1通訊與信息保障

各級有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系統、應急處置聯動系統和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市應急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及有關部門和現場各應急分隊之間的聯絡暢通。

5.2應急隊伍保障

各級環境應急監測隊伍、公安消防、大型國有骨干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有關方面應急救援隊伍等力量,要積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發揮環境應急專家組作用,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定、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強化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5.3應急資源保障

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包括應急監測設備的調配和管理。供水部門要完善應急物資(包括藥劑、物資、裝備和設施)的配備、保存、更新及養護方案,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庫。物資儲備應根據事件和演練經驗,持續改進提高藥劑、物資、裝備的存放規范、應急設施的建設要求,確保事件發生時能夠快速高效的使用應急資源。

5.4經費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用于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系統建設、運行和應急處置、工作機構日常運行以及生態修復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屬于市級政府事權的,經費由市財政負擔;屬于縣區政府事權的,經費由縣區財政負擔。

應急處置結束后,據實核銷應急處置費用;加強應急工作經費的審計和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等。

5.5其他保障

各級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先進技術、裝備、物資的儲備研究工作,建立科學的應急指揮決策支持系統,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確保在發生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時能高效應對。

6 附則

6.1名詞術語

指水源地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使用的、需要明確規定并解釋的詞語。

(1)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

指進入輸水管網、送到用戶且具有一定取水規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備用和規劃的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依據取水口所在水體類型不同,可分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庫)型水源地。

(2)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指國家為防治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環境質量而劃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護的一定面積的水域和陸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在水源保護區外劃定準保護區。

(3)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風險物質

指《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項目與物質,以及該標準之外其他可能影響人體健康的項目與物質。

(4)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等因素,導致水源地風險物質進入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的連接水體,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質超標,影響或可能影響飲用水供水單位正常取水,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5)水質超標

指水源地水質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規定的Ⅲ類水質標準或標準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未包括的項目,可根據物質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關供水單位的凈化能力,參考國外有關標準(如世界衛生組織、美國環境保護署等)規定的濃度值,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新區、開發區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會商或依據應急專家組意見確定。

6.2預案演練、培訓和宣傳教育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嚴格落實飲用水水源保護風險防范措施,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和評估,提升飲用水水源應急保障能力,并對演練中事故期間通訊系統是否正常運作、信息報送流程、各小組配合情況、人員應急能力等情況進行總結分析、評價,之后及時組織修訂完善預案。負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安全知識培訓,包括信息報告、個體防護、應急資源使用、應急監測布點及監測方法、應急處置方法等培訓科目。深入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充分運用報紙、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積極宣傳開展飲用水水源綜合整治活動中涌現出來的典型事跡,對破壞水體環境、影響飲用水源水質的反面典型進行曝光,制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有力提升廣發群眾愛水護水意識,形成良好社會氛圍。

6.3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6.4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預案(洪府辦發〔2019〕6號)廢止。

各縣、區(新區、開發區)應按照本預案,制定本轄區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7 附件

7.1組織體系結構圖


    7.2應急處置工作流程圖

7.3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和職責

應急組織指揮

機構組成

聯系電話

日常職責

應急職責

總指揮

分管副市長

(1)貫徹執行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關于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各項要求;

(2)組織編制、修訂和批準水源地應急預案;

(3)指導加強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建設;

(4)協調保障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經費。

(1)發生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時,親自(或委托副總指揮)趕赴現場進行指揮,組織開展現場應急處置;

(2)貫徹執行當地或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應急指令;

(3)按照預警、應急啟動或終止條件,決定預案的啟動或終止;

(4)研判突發環境事件發展態勢,組織制定并批準現場處置方案;

(5)組織開展損害評估等后期工作。

副總

指揮

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

(1)協助總指揮開展有關工作;

(2)組織指導預案培訓和演練、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能力評估等工作;

(3)指導開展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范和應急準備工作。

(1)協助總指揮組織開展現場應急處置;

(2)根據分工或總指揮安排,負責現場的具體指揮協調;

(3)負責提出有關應急處置建議;

(4)負責向場外人員通報有關應急信息;

(5)負責協調現場與場外應急處置工作;

(6)停止取水后,負責協調保障居民用水;

(7)處置現場出現的緊急情況。

市生態環境局局長

86356015

市水利局局長

83883965

市衛健委主任

83986755

市城管局局長

83986622

協調

辦公室

市生態環境局

86356015

(1)組織編制、修訂水源地應急預案;

(2)負責水源地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開展預案培訓和演練、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能力評估等工作;

(3)組織開展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范和應急準備工作。

(1)貫徹執行總指揮、副總指揮的各項指令和要求;

(2)負責信息匯總上報,并與有關的外部應急部門、組織和機構進行聯絡;

(3)負責調動應急人員、調配應急資源和聯絡外部應急組織或機構;

(4)收集整理有關事件數據。

專項

工作組

專項

工作組

專項

工作組

專項

工作組

專項

工作組

專項

工作組

專項

工作組

市生態環境局

86356015

負責水源地日常監測,及時上報并通報水源地水質異常信息。開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監督。

負責應急監測,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水源地污染物削減處置等工作;參加現場污染情況監測和污染趨勢預測;參加事件責任的調查;參加事件評估工作。

市水利局

83883646

負責指導水源地水利設施建設和管理。

及時上報、通報和發布洪水信息。

負責提供實時水情信息,協助污染趨勢的預報工作,參加現場應急處置;按照應急指揮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進行污染團攔截、降污或調水稀釋等工作;參加事件責任調查、事件評估和生態恢復工作。

市衛健委

83986755

負責自來水管網末梢水水質衛生日常監督檢查,及時上報并通報管網末梢水水質異常信息。

負責管網末梢水水質應急監測,保障應急期間居民飲水衛生安全;協調相關醫療機構對事發地受害人員進行醫療救治和轉運,對救援人員進行相關的防護指導;提供事件所致疾病防治等相關信息。

市城管局

83986622

負責建設八一大橋、南昌大橋、生米大橋、朝陽大橋橋面廢水收集設施及事故應急池等大橋應急防護工程設施。

確保應急期間城市燃氣、垃圾等市政設施正常運行;負責應急供水保障工作;確保應急期間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協助涉及工業廢渣造成水環境污染事故的現場處置工作。

橋面交通事故發生后及時啟用道路橋梁應急工程設施。

市紀委監委

83885309

負責調查處理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中相關人員的違法違規、失職瀆職行為,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市發改委

83884001

保持應急期間城市供水價格穩定。

市國資委

83986661

負責協調市政公用集團提供事件處置所需的相關工程機械設備。

市委宣傳部

市政府新聞辦

83885573

負責指導相關單位做好應急期間的新聞發布、對外通報和信息公開等工作。

市委網信辦

負責承擔網絡輿情引導、輿情監測和新媒體宣傳工作。

市公安局

88892109

設置警戒標志,維護現場治安秩序,控制現場人員和物資出入;維護附近交通秩序和當地社會治安;負責救援人員及物資運輸的道路暢通;指導當地公安機關依法對破壞飲用水源案件進行偵破,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市消防救援支隊

88890016

在處置火災爆炸事故時,防止消防水進入水源地及其連接水體。

南昌警備區

武警南昌支隊

86886100

88553231

對影響范圍大或嚴重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工作進行支援支持。

市財政局

83986377

負責保障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經費。

負責保障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期間的費用,保障事故造成損失的賠償的墊付和事故后環境與生態恢復或修復的經費,并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工作。

市自然資源局

83987186

配合做好規劃適用于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場地相關工作。

配合做好保障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場地相關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

83986220

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跨越水源保護區農村公路橋梁的日常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港口碼頭防污染工作的日常監管。

負責管理贛江南昌段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

協助處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事故發生后及時啟用農村公路橋梁應急工程設施,并負責保障應急物資運輸車輛快速通行。

參加港口碼頭污染事故的處置和調查工作。

負責船舶污染事故的處置和調查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

83986820

負責指導暴雨期間入河農灌退水排入行為,防范農業面源污染導致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

協助處置因農業面源污染導致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對具有農灌功能的水源地,在應急期間暫停農灌取水。

市應急管理局

83986158

防范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次生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及時上報并通報事故信息。

協助處置因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違法排污等導致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

市氣象局

83850115

及時上報、通報和發布暴雨等氣象信息。

負責應急期間提供水源地周邊氣象信息,分析氣象條件對飲用水源地水質可能產生的影響;根據天氣條件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增加水量。

市工信局

83884099

負責應急期間的通信保障。

市民政局

83986700

做好社會捐助、救災物資儲備服務工作。

市市場監管局

88560129

加強市場監管,配合物價部門,防止哄抬物價情況發生,穩定礦泉水等商品價格。

市城鄉建設局

83884166

提供事件處置所需的相關工程技術支持;市政公用集團無法提供的事件處置所需工程機械設備,由市建委負責綜合協調。

市政公用集團

86178116

負責所屬供水單位日常管理工作,對供水單位水質異常現象進行調查處理,及時上報并通報供水單位水質異常信息。協調指導各縣區市政供水企業。

負責所屬供水單位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所屬供水單位進行應急監測,落實停止取水、啟動應急處理設施和切換備用水源等應急工作安排。協調指導各縣區市政供水企業在應急期間采取各種應急處置措施。

負責提供事件處置所需的相關工程機械設備。

(注:此預案發布時間為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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