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事故分級分類標準
1.4 適用范圍
1.5 工作原則
1.6 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組織指揮體系
2.2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2.2.1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組成
2.2.2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職責
2.2.3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2.2.4 相關部門職責
2.3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2.3.1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成
2.3.2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職責
2.3.3 現場應急工作組
3 預防預警
3.1 監控預防
3.1.1 生產經營單位監控
3.1.2 屬地政府監控
3.2 預警信息報告
3.3 預警行動
4 應急響應和處置
4.1 應急響應
4.2 指揮與協調
4.3 現場處置
4.4 信息發布
4.5 擴大應急響應
4.6 應急終止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5.2 保險及社會救助
5.3 事故調查和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6.2 隊伍保障
6.3 資金保障
6.4 物資裝備保障
6.5 醫療衛生保障
6.6 治安、交通保障
6.7 技術保障
6.8 社會動員保障
6.9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7 監督管理
7.1 監督檢查
7.2獎勵與責任追究
8 預案管理
8.1 宣教培訓
8.2 演練
8.3 預案管理與更新
9 附件
9.1 應急救援組織體系
9.2 應急響應程序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范全市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預防和處置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南昌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指南》(AQ/T 9007-201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評估規范》(AQ/T 9009-2015)等標準規范中規定的相關要求,修訂本預案。
1.3 事故分級分類標準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具體分類標準如表1-1所示。
表1-1 事故分級表
|
序號 |
級別 |
分級標準 |
|
1 |
Ⅰ級 |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
|
2 |
Ⅱ級 |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
|
3 |
Ⅲ級 |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
|
4 |
Ⅳ級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
注:分級標準敘述中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適用的事故范圍包括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需要市政府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具體包括:(1)超出事發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2)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生產安全事故;(3)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則
?。?/span>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作為首要任務。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政府統一領導和市安委會組織協調下,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3)依靠科技,規范管理。積極采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預警預防水平;依法規范應急管理及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實效性。
(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以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配備、預案編制、應急培訓和應急演練等工作為重點,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工作。
(5)條塊結合、協同應急。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為主,實行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行政首長負責制。有關部門應當與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
(6)資源共享、反應靈敏。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資源和信息共享的原則,確保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氣象服務以及應急救援隊伍、裝備、物資等資源和信息在部門間的共享,確保救援信息暢通,反應靈敏。
1.6 應急預案體系
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本預案、其他涉及生產安全事故的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有關應急預案,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成。
(1)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是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2)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南昌市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應急預案。
(3)生產安全事故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南昌市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生產安全事故制定的預案。
(4)生產安全事故地方應急預案。具體包括: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的生產安全事故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各鄉鎮(街道)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上述預案在南昌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南昌市所屬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分別制定。
(5)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具體包括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各類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組織指揮體系
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指揮體系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機構、日常管理機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應急指揮機構,以及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組成。
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為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領導機構。領導、組織、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市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履行本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應急救援及應急保障方面的職責,負責制訂、管理并實施相關應急預案,接受市安委會的指揮和協調。
市安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委辦)作為市安委會的辦事機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綜合協調機構,承擔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協調工作。市安委辦設在南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南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監局)為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日常應急管理機構。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在市安監局的領導下,具體承擔生產安全事故日常應急管理職責。
在市安委會領導下,成立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具體負責有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和協調工作。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安監局。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機構由各個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確定。
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應急專家、公安消防隊伍、各行業和部門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民兵、預備役部隊、社會力量及志愿者隊伍。必要時,包括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框架見附件9.2。
2.2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2.2.1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市政府副市長(分管安全生產)
副總指揮:市政府辦公廳協管副主任、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市公安消防支隊、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計委、市總工會、武警水電第四支隊負責人。
成員單位:市安監局、市發改委、市國資委、市城管委、市公安局、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市衛計委、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氣象局、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建委、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旅發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南昌供電公司、中國電信南昌分公司、市監察局、市總工會、市委宣傳部、武警水電第四支隊、事發地縣級政府分管領導。必要時邀請駐南昌部隊領導參加。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安監局,市安監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2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職責
①決定預警及應急響應級別;
②決定啟動市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響應程序及終止應急救援行動;
③負責組織、協調、指揮全市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省及其相關部門做好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④緊急指揮調度應急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指揮調度、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⑤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事故和搶險救援進展情況,必要時由市政府請示省政府,要求啟動省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⑥ 做好市級生產安全事故情況的信息發布工作。
2.2.3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①組織、協調市生產安全事故指揮部成員單位加強應急聯動,共同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
②組織編制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適時組織演練;
③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制度;
④檢查、督促、指導各縣級及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應急管理工作;
⑤及時收集、分析全市生產安全事故相關信息,并提出建議;
⑥負責聘請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專業人員組成專家技術組;
⑦承擔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4 相關部門職責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制訂、管理并實施相關應急工作方案。各成員單位與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建立應急聯系工作機制,保證信息通暢,做到應急信息和資源共享。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的需要,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做好共同應對生產安全事故及衍生災害的各項保障工作。
市安監局:負責組織、協調較大以上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等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其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市發改委:牽頭負責石油天然氣管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全市生產安全事故糧食救災物資調援;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能源保障工作。
市國資委:參與市屬國有資產出資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督促相關企業做好應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物資儲備等工作。
市城管委:負責制定南昌市城市燃氣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城鎮燃氣專家赴事故發生地對口技術支援,指導事故發生地燃氣企業對燃氣設施的搶險、搶修工作,參與事故調查。
市公安局:牽頭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劇毒化學品使用事故和煙花爆竹燃放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治安、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制定滅火撲救應急方案;負責火災事故的現場撲救和組織指揮;按照規定承擔危險化學品泄漏、較大安全生產等事故搶險和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火災事故的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負責組織對事故涉及的特種設備及相關設施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提供事故區域特種設備的分布情況,根據特種設備可能造成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提出處置建議。
市衛計委:負責組織協調醫療衛生單位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醫療救援,及時搶救受傷人員,做好事故衛生的防疫工作,預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傳播。
市國土資源局:參與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負責提供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所在地泥石流、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信息和制訂應對措施等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制定市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監測與環境危害控制應急方案。負責及時測定事故現場環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境影響的區域發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進行監測;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導消除現場遺留危險物質對環境產生的污染。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制定管轄范圍的公路、水路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參與公路、水路運輸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相關交通運輸保障工作,負責征調交通運輸企業的車輛、船舶,協調組織事故現場搶險物資和疏散人員的運送,并負責管轄交通建筑工程的應急救援工作。
市水務局:負責提供所轄水庫的水情、工情、泄流信息和調度,保障水庫安全運行;參與水務工程建設領域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氣象保障,為事故現場救援,人員疏散等提供風向、風速、溫度、氣壓、濕度、雨量等氣象數據。
市商務局: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生活必需品的市場組織供應和調配。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由市財政局承擔的應急所需資金,并對應急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市民政局:負責指導協調受災群眾的安置及事故死亡人員遺體處理等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其主管的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其他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由其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協調與生產安全事故有關的工傷保險工作。
市建委:負責制定市建設工程較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負責組織協調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引起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市農業局:負責組織、協調、指揮農業機械、漁業船舶和農藥使用事故等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市林業局:負責制定市森林防火、處置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牽頭負責、組織協調市森林防火、處置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等生態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市旅發委:牽頭負責市級旅游景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旅游車輛道路交通事故,旅游船舶水上事故及涉及旅游的其他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工信委:負責聯系省通信管理局開展通信及通信設施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市安監局、市工信委共同承擔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通信
市教育局:牽頭負責各類學校(不含技校)和校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協助有關單位組織涉及校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南昌供電公司:負責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電力保障和市內電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中國電信南昌分公司:負責做好通信應急保障工作。
市監察局:參與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市總工會:參加各類事故調查,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以及應急救援的新聞發布、媒體報道、網絡言論引導工作。
南昌警備區、武警南昌市支隊、武警水電第四支隊:根據市政府的商請,提供應急疏散和救援。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并按照預案組織實施,以配合應急救援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組織協調下做好相關工作,并建立應急聯系工作機制,保證信息暢通。
2.3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2.3.1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成
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根據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類別,由市相關部門、單位和相關應急救援專家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協調工作。
工礦商貿領域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以市安監局為主組織相關部門和應急救援力量成立現場指揮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以市建委為主組織相關部門和應急救援力量成立現場指揮部;交通、水利、水上等有關專業工程建設領域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分別以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為主組織相關部門和應急救援力量成立現場指揮部;道路交通、消防領域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以市公安消防支隊為主組織相關部門和應急救援力量成立現場指揮部;水上交通領域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以市交通運輸局為主組織相關部門和應急救援力量成立現場指揮部;特種設備領域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為主組織相關部門和應急救援力量成立現場指揮部;農業機械領域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以市農業局為主組織相關部門和應急救援力量成立現場指揮部。
涉及多個領域、跨縣級行政區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根據需要由市安委會或者市有關部門組織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工作。
2.3.2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職責
(1)負責制定搶險救援方案;
(2)組織指揮有關單位參與現場救援;
(3)實施屬地管理,組織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撫民心、維護社會穩定;
(4)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做好事故調查及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次生、衍生災害的擴大,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5)及時向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事態發展及應急救援情況;
(6)編寫緊急處置情況書面報告,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
2.3.3 現場應急工作組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組:
(1)搶險救援組:由公安、交通、消防、武警水電第四支隊、安全監管、環保等部門及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人員組成,組織專業搶險救援力量,開展現場處置工作。
(2)醫療衛生組:由衛生等部門人員組成,負責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工作。
(3)治安管理組:由公安等部門人員組成,協調實施現場警戒,維護治安秩序,保護事故現場;負責協調事發地交通管制等工作。
(4)處置保障組:由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國資、交通運輸、通信管理、能源、電力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負責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裝備、資金、交通工具、電力的供應,確保運輸和通信暢通。
(5)生活保障組:由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及事發地人民政府人員組成,負責受災群眾的安置以及應急救援人員和疏散安置人員的生活保障,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6)綜合組:由現場救援指揮部抽調專門人員組成,負責事故信息綜合整理等工作;在宣傳部門組織下,制訂新聞報道方案,發布事故進展和處置情況信息等。
(7)專家組:由市安監局組織與事故救援相關的技術專家組成,負責研究分析應急救援方面的情況和問題,根據事故發展態勢迅速研究,向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提出可操作的應急救援措施,減少事故損失或防止事故擴大的技術建議,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為應急處置提供其它咨詢服務。
3 預防預警
3.1 監控預防
3.1.1 生產經營單位監控
生產經營單位是危險源監控的責任主體,要完善監測網絡,確定監測點和監測項目,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測監控,發現重大事故隱患要立即整改并將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3.1.2 屬地政府監控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以及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預案,對本轄區內的重大危險源、危險區域、重點防護目標進行調查、登記和風險評估。開展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安全評估和分級、登記建檔工作。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信息管理網絡系統,實現對重大危險源、危險區域的動態監控。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重點防護目標單位進行安全檢查,保證重大危險源、重點防護目標區域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有效、可靠運行。
3.2 預警信息報告
市政府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風險信息預警發布制度,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應將下列可能引發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險情及時報告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
(1)生產經營單位有可能引發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2)已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有可能發展成為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3)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可能引發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3)其他地區發生的事故有可能影響本地區,引發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3.3 預警行動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可能導致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預警信息后,要立即報告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和副總指揮。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接報的生產安全事故風險信息的類型和緊急程度,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并密切關注和研判事態進展,并通知市有關單位按照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
4 應急響應和處置
4.1 應急響應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或者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的應急救援請求時,立即向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和副總指揮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現場救援情況,提請啟動并實施本預案。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接報后,立即啟動本預案并通知相關成員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專家趕赴事故現場,了解掌握事故情況,組織協調事故搶險救災,會同有關專家提出應急救援重大事項決策建議。
4.2 指揮與協調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①向市政府提出應急救援重大事項決策建議。②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③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工作。④協調有關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必要時,在全市范圍內緊急征用、調配施救物資、設備、車輛和人員。⑤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⑥指導受威脅的周邊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工作,確定重點保護區域。⑦必要時通過市政府協調南昌警備區、武警支隊和武警水電第四支隊調集部隊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①啟動本部門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②掌握現場信息,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③有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人員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工作。④協調指揮本系統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⑤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并及時抄送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
4.3 現場處置
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根據本預案2.3的要求成立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指揮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包括組織營救、傷員救治、疏散撤離、安置人員、上報事故情況等。
現場指揮部設立指揮長,實行指揮長負責制,指揮長由事故發生所在行業(領域)主管部門領導擔責。當指揮長沒有到達現場前,由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暫履行指揮長職責,市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發生地縣級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發展態勢,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4.4 信息發布
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下,市委宣傳部會同事故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對外發布事故信息,發布的信息要經指揮部負責人審查同意。堅持“快報事實,慎報原因”的原則,事故信息發布做到及時、準確、客觀、全面。要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后續信息發布工作。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權威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通過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或有關政府網站發布信息。
4.5 擴大應急響應
當事故發展態勢超出本預案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或事故進一步擴大時,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應迅速報告省應急委員會,請求省政府協調支援,按程序辦理。
4.6 應急終止
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經現場救援指揮部和事發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確認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無繼發可能后,現場救援指揮部向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提交結束現場應急處置的報告。經批準后,宣布應急響應終止。
宣布應急狀態結束后,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有關要求及時補充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準備。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各級相關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包括人員安置,撫恤補償,保險理賠,征用物資補償,救援物資供應,環境污染消除,疾病預防與控制、災后重建,危險源監控和治理等措施,盡快消除事故后果的不利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確保社會穩定。
5.2 保險及社會救助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監管機構應督促各類保險經辦機構積極履行保險責任,迅速開展保險理賠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救濟方案,明確財政、民政、人保、衛生、教育等部門的救濟職責和受害人員申請救濟的程序,確保事故發生后,救濟工作及時到位。各級人民政府還應當制定事故法律援助方案,為受害人向事故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索賠提供法律援助。
5.3 事故調查和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根據事故分級負責管理要求,生產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安監部門負責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市政府直接組成調查組或者授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將有關信息資料移交到指揮部辦公室(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歸檔,并指令有關部門對各自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對情況進行評估總結。根據事故時的檢測、鑒定數據,分析事故原因,評估事故應急響應情況??偨Y評估報告要及時報送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加快推進全市安全生產應急平臺建設,注重抓好各級應急平臺實戰功能的有效運用。建立和完善市安全生產應急平臺與國家安全生產應急平臺、市政府應急指揮平臺、市安委會其他成員單位應急平臺和各設區市安全生產應急平臺的互聯互通。強化事故現場移動通訊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信息網絡系統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系統;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數據庫;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市人民政府有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相關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定期向市安委會報送有關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要及時報送。市安委會辦公室(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及時收集、分析和處理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有關信息,并做好向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有關信息的報送工作。
6.2 隊伍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指導、協調各自領域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基地、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工作,形成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隊伍體系。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各行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負責檢查并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
市安委會辦公室(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掌握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力量的分布情況,指導、協調有關行業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救援過程中各地、各部門要本著就近救援,優先救援的原則,組織當地救援力量及時救援;必要時,請求駐贛軍隊和武警部隊參與和支持事故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6.3 資金保障
處置突發生產安全事故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承擔。
6.4 物資裝備保障
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專業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隊伍按規程配備救援裝備。
市有關單位,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及相關企業要建立健全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6.5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計委和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衛生部門應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特點,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設備和人員,制訂調用方案,檢查各單位和衛生應急準備保障措施,醫療救援機構接到應急指令后,要迅速到達現場實施醫療急救。
6.6 治安、交通保障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市交通運輸部門應提供交通運輸保障,確保救援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各級公安交警部門要對事故現場實行交通管理,根據需要組織開設應經救援通道等。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維護撤離區和人員安置區場所的社會治安,加強撤離區內和各封鎖路口附近重要目標和財產安全保護。
6.7 技術保障
市安委會及市相關部門應建立市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專家庫,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要利用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充分發揮相關行業、領域的機構和專家的作用,研發應急技術和裝備,加強應急技術儲備。
6.8 社會動員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處置工作需要,可以調集、征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以及個人的物資、裝備,應急工作結束后應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給予補償。
鼓勵、動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為應對生產安全事故提供物資、資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門和專業隊伍為主體、志愿者隊伍和社會公益組織為補充的應急救援動員機制。
6.9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各級政府對緊急疏散人員要妥善安置,可以征用機關、學校、文化場所、娛樂設施,必要時也可征用經營性賓館、招待所、酒店作為臨時避難場所。并確保疏散人員生活所需。
7 監督管理
7.1 監督檢查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1)獎勵。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①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②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③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④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2)責任追究。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不按照規定制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②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真實情況的。
③拒不執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④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⑤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⑥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⑦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8 預案管理
8.1 宣教培訓
(1)市安委會組織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的安全知識、專業知識、新技術應用等方面的綜合培訓。
(2)有關部門組織本行業、本系統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救援隊伍開展相關人員的上崗培訓和業務培訓。
(3)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積極組織社會志愿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4)各地、各部門應當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內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訓的課程。
(5)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和有關部門組織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種媒體提供相關支持??h級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負責本地相關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機意識。企業與所在地政府、社區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8.2 演練
市政府有關部門專業應急機構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指南》(AQ/T 9007-2011)的要求,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工作。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每3年至少組織一次聯合演習。各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演練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評估規范(AQ/T 9009-2015)。
8.3 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上報市政府,經審定后印發實施,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職責,并制定相應預案和行動方案。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應結合實際,參照本預案制定本級政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分別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分別報送上級安全監管及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
本預案由市安委會辦公室(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注:印發日期為2016年5月13日)





贛公網安備 3601080200005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