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南昌市市級化肥淡季儲備管理辦法》已經2024年第16次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7月2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昌市市級化肥淡季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市化肥市場的宏觀調控,緩解化肥常年生產、季節使用的矛盾,穩定化肥市場價格,保障農業用肥,維護農民利益,根據《江西省省級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辦法》(贛發改經貿規〔2021〕72號)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昌市市級化肥淡季儲備的管理及承儲企業選定、監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條 市級化肥淡季儲備遵循企業儲備、政府補助、市場運作、自負盈虧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指定市供銷聯社、市財政局、市發改委負責市級化肥淡季儲備管理工作。市供銷聯社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和日常監管;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市發改委負責從市發展和改革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化肥淡季儲備補助資金。
第五條 市級化肥淡季儲備任務由企業自愿承擔并自負盈虧。
第二章 儲備規模及時間
第六條 市供銷聯社根據各相關縣區人口數、耕地面積等因素擬定化肥淡季儲備任務計劃,征求市財政局和市發改委意見后,按程序報請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七條 化肥淡季儲備以尿素、高濃度復合肥為主,年度淡季儲備總量為6萬噸,化肥淡季儲備總量中尿素所占比例不低于20%。
第八條 化肥淡季儲備期限為6個月,即當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三章 承儲企業基本條件及選定方式
第九條 市級化肥淡季儲備承儲企業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境內具備化肥生產、經營資格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經營正常。
(二)市級化肥淡季儲備承儲企業在本市境內近5年有3年的年均銷售量不低于企業投標量的1.2倍。
(三)化肥生產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產品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產品能耗符合國家要求;化肥流通企業所采購化肥為國內化肥生產企業生產的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產品。
(四)具備與承儲規模和區域布局要求相適應的倉儲能力。
(五)在承擔原市級“化肥淡季儲備”任務中,無因造假等行為騙取補助資金而被有關部門處理過。
(六)銀行信譽良好。
第十條 市供銷聯社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方式確定市級化肥淡季儲備承儲企業。
第十一條 招標公告應當在相關公共服務平臺或媒體上公布。中標候選企業名單在發布招標公告的媒體上公布。
第十二條 中標企業在承儲責任期內承擔儲備任務。到期后,市供銷聯社重新組織招標確定。
第四章 儲備任務下達及管理
第十三條 市供銷聯社根據中標結果下達儲備任務,明確中標企業名稱、儲備品種、數量等內容。
第十四條 市級化肥淡季儲備承儲企業承儲倉庫應當標注“南昌市市級化肥淡季儲備庫”。
第五章 儲備任務履行及考核
第十五條 市級化肥淡季承儲企業在年度儲備時間內未完成儲備任務的,由市供銷聯社、市發改委會商后取消企業儲備任務,并抄送市財政局。
第十六條 化肥淡季儲備考核與承儲企業的正常經營相結合。考核指標為承儲企業累計調入量和庫存量,具體按以下標準進行:
(一)淡季儲備期間化肥累計調入量不少于淡季儲備任務量的1.2倍。
(二)淡季儲備期間后3個月中至少有1個月月末庫存量不低于淡季儲備任務量。
上款所指承儲企業累計調入量為企業通過自有流通網絡調入本市區域內的化肥數量,庫存量為承儲企業指定化肥淡季儲備倉庫中化肥庫存量合計數。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要建立健全儲備管理制度,改善儲存條件,確保儲備安全,對淡季儲備化肥的銷售,貫徹執行明碼標價制度。承儲企業儲備的6萬噸化肥用于滿足本市內農業生產需要。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每年化肥淡季儲備到期后,承儲企業于4月10日前申請化肥淡季儲備補助,同時提供化肥淡季儲備期間化肥出入庫憑證、運輸憑證、購進發票等相關票據資料報市供銷聯社,并對真實性負責。市供銷聯社委托中介機構對承儲企業進行考核,核定其承儲任務完成情況,根據考核結果提出資金分配意見,征求市財政局、市發改委意見后,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復意見按程序下達資金。
第十九條 化肥淡季儲備補助標準:60元/噸。
第七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化肥淡季儲備建立事中事后監管機制。市供銷聯社會同有關部門,在化肥淡季儲備期間,對承儲企業儲備任務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儲備工作開始后,各承儲企業需在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根據本企業承擔的儲備任務,向市供銷聯社報送儲備動態情況。
第二十二條 年度儲備時間過半和結束后各10個工作日內,承儲企業根據儲備情況編報市級化肥淡季儲備業務報告,報市供銷聯社、市發改委。
第二十三條 市供銷聯社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全過程績效管理體系。專項資金申報時,要制定科學合理的績效目標,并將績效目標審核情況作為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專項資金使用中,要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預算年度終了,要對預算執行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在年度儲備時間內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現以下情況,均視為未完成儲備任務,一經確認,不予資金補助,已發放的予以追繳,兩年內不得參與市級化肥淡季儲備任務。
(一)變更儲備品種、數量。
(二)未按要求上報儲備數據、情況、資金補助申請材料。
(三)經認定所報數據、情況與實際有明顯不符。
(四)未完成考核指標。
第二十五條 承儲企業出現以下情況,一經確認,不予資金補助,已發放的予以追繳,不得再參與市級化肥淡季儲備任務,相關行為移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一)采取弄虛作假等行為騙取儲備補助資金。
(二)投放市場的儲備化肥經有關方面檢測為假冒偽劣化肥、化肥實際養份含量及重量與標準明顯不符。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2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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