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場監管系統深入踐行“監管為民”理念,積極推行服務型執法,將服務貫穿于監管執法全過程、各環節,依法實施“首違不罰、輕微免罰”,讓執法更有溫度?,F將首批“首違不罰、輕微免罰”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九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潯陽區某生鮮超市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經查,2024年11月10日,當事人從九江某商貿有限公司購進了1箱(2.5千克)某品牌素泡椒牛板筋(生產日期:2024年7月5日,保質期150天,有效期:2024年12月2日)。當事人在保質期內銷售了上述食品1.625千克,上述食品超過保質期后銷售了0.03千克,金額0.59元。剩余0.845千克超過保質期某品牌素泡椒牛板筋未銷售。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構成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如實陳述違法事實;經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其系首次違法;履行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當事人積極整改,對違法原因進行分析并對待售食品進行全面排查;涉案食品數量較少,貨值金額較低;目前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損害了不特定人的身體健康。符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附件1第5項規定。綜合考慮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主觀意圖、社會危害后果等,按照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在食品安全領域推行包容審慎監管的核心理念。當事人雖存在銷售過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但因其系初次違法、主動整改且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執法人員依據“首違不罰”原則免予處罰。通過責令自查、規范進貨查驗等行政指導措施,既維護了法律權威,又避免了小微企業因輕微過失陷入經營困境,彰顯了執法溫度。此舉有助于引導經營者強化主體責任意識,從源頭防范食品安全風險,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案例2:撫州市臨川區某百貨超市銷售不合格小臺芒不予處罰案
【案情簡介】2024年12月20日,撫州市臨川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銷售小臺芒進行委托抽樣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核實,當事人2024年12月16日從某果品有限公司購進的小臺芒,當事人提供了該批涉案小臺芒供貨商的證照、農產品農藥殘留檢測報告單及進貨憑證。并在店門口張貼了賠償公告。
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是其造成的且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并立即自行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市場監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一)》附件1第4項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并將案件線索移送至供應商所在地市場監管局。案后臨川區市場監管局積極對當事人開展合規經營指導,實現監管理念從“事后處罰”到“事前預防”“簡單履職”到“增值服務”的轉變,促進當事人合規經營、健康發展。
【典型意義】本案聚焦農產品質量安全,當事人雖銷售農殘超標產品,但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并主動召回,符合“輕微免罰”條件。市場監管部門通過線索移送上游供應商,推動問題源頭治理,同時指導超市完善農產品追溯機制,體現了從“事后處罰”向“事前預防”的監管模式轉變。這種柔性執法既保護了消費者權益,又避免了對合規經營主體的過度懲戒,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實踐范例。
案例3:江西省某農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印有未經核準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條碼商品不予處罰案
【案情簡介】2024年11月19日,鷹潭市龍虎山風景名勝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開展執法檢查,在當事人的營業場內發現當事人生產的“靈芝油面”及“低溫破壁樟芝粉”等相關產品外包裝上標注“生產商:江西省某科技有限公司”“6974767870005(條形碼)”“6975105440010(條形碼)”等字樣。經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函復,上述涉案的“靈芝油面”“低溫破壁樟芝粉”的條形碼所有人并非當事人所有。經查,當事人生產的上述涉案“靈芝油面”“低溫破壁樟芝粉”貨值金額共計870元,銷售獲利無法查明。根據《關于〈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意見的函》(質檢辦法函〔2008〕67號)中第四條第一款及《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構成未經核準注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條碼商品之行為。
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認錯態度良好,積極改正,本著過罰相當、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同時符合《鷹潭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4.0版》第19條“經銷的商品印有未經核準注冊、備案或者偽造的商品條碼”中的免罰情形,鷹潭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商品條碼是商品流通的“身份證”,本案當事人因疏忽使用未核準條碼,但能說明合法來源并及時整改。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教育優先原則免予處罰,既規范了市場秩序,又釋放了鼓勵企業自我糾錯的政策善意。通過普法宣傳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推動企業建立合規管理體系,為構建誠信市場環境提供了有益經驗。
案例4:宜春市宜豐縣某超市未按規定明碼標價不予處罰案
【案情簡介】2025年3月,宜豐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宜豐縣某超市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其店內銷售的殯葬產品未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之規定。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屬于首次違法并及時改正,危害后果輕微,符合《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第8項規定,宜豐縣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價格透明是消費者權益保障的關鍵,本案當事人因殯葬用品未明碼標價被查處,但鑒于其初次違法且及時改正,執法部門依法免罰。此舉既維護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嚴肅性,又通過行政指導幫助企業完善標價制度,體現了監管剛性與服務柔性的平衡。對特殊商品領域的柔性監管,有助于引導企業誠信經營,促進公平消費環境建設。
案例5: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新余市某醫院使用劣藥案
【案情簡介】2024年8月29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對某醫院使用的凈山楂依法進行了委托抽樣,經檢驗,該批次“凈山楂”的水分項目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20年版一部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該批次凈山楂是當事人于2022年12月22日從江西某中藥飲片有限公司采購,共采購3千克,采購價53.13元/千克,銷售價66.41元/千克,現場無庫存。本案貨值金額合計199.23元,違法所得39.84元。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在經營藥品管理中無過錯。案發后,當事人向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提交了整改報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情況,有證據證明其主觀上無故意使用不合格“凈山楂”的情形,能夠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且未造成嚴重后果。根據《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第115項規定,2025年1月15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藥品安全關乎公眾健康,本案當事人雖使用不合格中藥飲片,但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且無主觀過錯。執法部門依據“無過錯不罰”原則免予處罰,既嚴守安全底線,又避免對合規主體的誤傷。通過督促企業完善藥品追溯機制,強化了醫療機構的主體責任,為醫療領域精準監管提供了示范。
案例6:萍鄉市經開區市場監管局對某超市發布違法廣告不予處罰案
【案情簡介】2025年3月3日,萍鄉市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反映萍鄉市經開區某超市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違法違規宣傳性行為,商家員工在抖音發布視頻宣傳售賣自家產品,在視頻中自稱自家所售賣的產品是“挑戰全網最低價,全網最便宜”。案發后,當事人及時主動進行改正。
鑒于案件調查過程,當事人積極配合,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及時主動改正且屬于首次違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第7項規定,萍鄉市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中,執法部門以教育代處罰,既遏制了虛假宣傳苗頭,又引導企業規范營銷行為。通過“普法+整改”模式,推動新業態主體合規經營,體現了對市場創新包容與規范并重的治理智慧。
案例7:江西某公司在某電商平臺銷售計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裝商品不予處罰案
【案情簡介】2024年12月3日,吉安縣市場監管局接消費者舉報稱江西某公司在某電商平臺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花生味米酥”計量不合格。經過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測,該產品標簽上標注的凈含量380克,實際凈含量為357.6克,其與標注凈含量之差22.4克,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對檢驗報告無異議,承認該批定量包裝商品計量不合格的事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
鑒于當事人初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在案件查辦期間能說明進貨來源,主動將計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裝商品下架,同意退貨退款,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本著過罰相當、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吉安縣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定量包裝商品計量關乎交易公平,本案當事人因凈含量誤差被查,但主動下架并配合整改。執法部門基于“過罰相當”原則免予處罰,既維護了市場誠信,又通過技術指導幫助企業完善質控流程。這種容錯機制有利于激發中小企業活力,促進市場健康競爭。
案例8: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景德鎮某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案
【案情簡介】2024年10月31日,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某小超市檢查,發現貨架及倉庫存放28罐“美可卓”奶粉,經中國區總代理鑒定為侵權假冒商品。經查,當事人從景德鎮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采購涉案奶粉298罐,采購價格為110元/罐。
鑒于當事人不知道銷售的是侵權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事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及《景德鎮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3.0版》的規定。2025年3月6日,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停止銷售,對其不予行政處罰。同時,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對上游供貨商進行立案查辦。
【典型意義】本案當事人雖銷售假冒奶粉,但能證明合法來源且無主觀故意。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免罰并溯源打擊制假鏈條,既保護了權利人利益,又避免了對善意經營者的誤判。通過“懲大惡、容小過”的差異化處理,實現了知識產權保護與營商環境優化的雙重目標。
案例9: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副食商行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預包裝五香筍豆案
【案情簡介】2025年2月21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據不合格的《檢驗報告》(編號為J25SP0279),對某副食商行(以下簡稱“當事人”)開展現場核查。該不合格報告顯示,當事人經營的五香筍豆二氧化硫殘留量實測值為0.0256g/kg,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規定該項目不得使用,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購進不合格批次五香筍豆10.6千克,采購時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索取票據并查驗資質及合格證明。案發后,積極配合召回,將剩余8.1千克寄回廠家。該批次除2.5千克抽檢樣品外,實際銷售數量為0,未造成不良影響。
當事人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預包裝五香筍豆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系首次違法,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同時在采購時已嚴格履行進貨查驗手續,能夠清晰說明進貨來源。上述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及《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 版)》的相關規定。2025年4月2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案后,執法人員現場對當事人進行了合規經營提醒與指導。
【典型意義】本案當事人因添加劑超范圍被查,但已履行進貨查驗且主動召回。執法部門免罰后開展合規指導,推動企業完善供應商審核機制。此舉既嚴守安全紅線,又通過“服務+監管”引導行業自律,為食品流通環節治理提供了新思路。
案例10:南昌市南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西某公司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生姜案
【案情簡介】2024年12月9日,南昌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江西省市場監管局組織對某公司銷售生姜的監督抽檢檢驗報告,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11月8日購進該批次生姜9.8千克,進銷價分別是18元/千克、19.5元/千克,至案發,現場已無該批次生姜。貨值金額191.1元,違法所得191.1元。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生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鑒于其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滿足《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規定的“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如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文件等,有充分證據證明不知道所使用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2025年2月17日,南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典型意義】本案中,執法部門依法免罰并通報上游生產者,既落實了“四個最嚴”要求,又通過責任細分避免“一刀切”執法。這種精準化監管模式有助于構建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鏈條責任體系。
案例11:上饒市萬年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西某貿易有限公司經營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案
【案情簡介】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7月2日從南昌市青云譜區某蔬菜批發商行購進螺絲椒38.46千克,采購價10.4元/千克,采購款合計400元。截止到案發日當事人采購的不合格食用農產品已銷售完畢,銷售價為12元/千克,銷售款合計450元,當事人獲利50元。當事人進貨時查驗了供貨商營業執照,并履行了食品進貨查驗制度。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
鑒于當事人在購進上述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時均索取并留存了供貨方資質、購銷貨憑證、產品合格證明等進貨查驗證明材料,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并對不合格食用農產品進行溯源,充分履行了食品經營法定進貨查驗義務,積極主動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參照《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2024年本)》第六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萬年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并對當事人進行合規教育和普法宣傳。
【典型意義】本案中,執法部門在查處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時,并未機械采用“一罰了之”的傳統監管方式,而是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無主觀過錯免罰”條款,結合當事人完整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主動溯源整改等情節,作出不予處罰決定。這一處理充分體現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法治原則,通過免罰機制激勵經營者強化主體責任意識,推動形成“守法經營受保護、過錯行為能糾偏”的良性循環。
來源:人民日報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網站 原標題 【重點任務推進 江西市場監管在行動】(十九)江西公布首批“首違不罰、輕微免罰”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