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南昌市市場監管局深入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系統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工作任務,統籌“電動自行車專項執法”和“鐵拳”行動之間的協調聯動,全面加強我市市場監管領域電動自行車安全監管,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南昌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南昌某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8月15日,南昌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南昌某車行涉嫌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執法人員現場對10種涉案型號的593輛電動自行車實施了扣押措施并進行了抽樣檢驗。經檢驗,上述10種型號的電動自行車按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判定,包括鞍座長度在內的部分尺寸限值項目均不符合標準要求。因其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為506611元,涉嫌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已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立案處理。
2.南昌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青云譜區某摩托車行經營店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0月30日,南昌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青云譜區某摩托車行經營店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罰款72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9月4日,執法人員在對青云譜區某摩托車行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店銷售的5輛某品牌電動自行車的鞍座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經調查核實,當事人為便于銷售,在出廠原車基礎上改裝了鞍座,造成鞍座長度與出廠合格證參數不一致,產品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3.南昌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青云譜區某電動車警民路店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0月23日,南昌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青云譜區某電動車警民路店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罰款24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9月24日,執法人員對青云譜區某電動車警民路店進行專項檢查,發現2輛某品牌電動自行車鞍座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經調查核實,當事人為迎合消費需求,在出廠原車基礎上改裝了鞍座,造成鞍座長度與出廠合格證參數不一致,產品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4.南昌市灣里市場監管局查處灣里某電動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0月16日,南昌市灣里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灣里某電動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罰款25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8月28日,執法人員依法對灣里某電動車行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車行涉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當事人店內在售的1輛電動自行車與隨車附帶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標示的圖片不一致,加裝了車尾后殼、未安裝坐墊、電池、腳踏,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的要求。經查,當事人將上述電動自行車加、改裝鞍座后再進行銷售,存在非法改裝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5.南昌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高新區某電動車經營部銷售經營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行為案
2024年8月16日,南昌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高新區某電動車經營部銷售經營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行為,作出沒收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罰款66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26日,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該店銷售5輛加裝后座的電動車。經調查核實,當事人為了更好地銷售電動自行車,在標準外形原基礎上尾部加裝后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6.南昌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經開區某電動自行車店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0月8日,南昌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經開區某電動自行車店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罰款1353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8月21日,執法人員對經開區某電動自行車店進行專項檢查,發現該店銷售的某品牌7輛電動自行車改裝了坐墊,加裝了靠背和尾箱。經調查核實,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改變了車身外觀,與產品出廠合格證不一致,產品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7.新建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新建區某電動車經營部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1月12日,新建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新建區某電動車經營部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995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8月13日,新建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該店銷售7輛加裝后座的電動車。經調查核實,當事人為了更好地銷售電動自行車,在符合標準外形原基礎上尾部加裝后座。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8.新建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新建區某電動車商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1月12日,新建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新建區某電動車商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8月14日,執法人員對處新建區某電動車商行進行檢查,發現該店銷售2輛加裝后座的電動車。經調查核實,當事人為了更好地銷售電動自行車,在原基礎上加裝了后座。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9.進賢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進賢縣文港某摩托車行銷售非法加裝座位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9月13日,進賢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進賢縣文港某摩托車行銷售非法加裝座位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罰款2516.4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8月22日,執法人員對進賢縣文港某摩托車行進行專項檢查,發現該店銷售的某品牌3輛電動自行車加裝了座位。經調查核實,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改變了車身外觀,與產品出廠合格證不一致,產品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10.進賢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進賢縣某車行銷售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0月22日,進賢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進賢縣某車行銷售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罰款2997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9月30日,進賢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進賢縣某車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進行抽樣檢測,經檢測被判為不合格。經調查核實,當事人共銷售2輛不合格某品牌電動自行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本文及附件未經允許不得轉載及摘選)
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