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場監管局指導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加大對水電氣領域價格監管力度,今年以來依法查處了一批水電氣領域價格違法案件。為持續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導經營主體依法合規經營,現公布第二批水電氣領域價格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撫州市宜黃縣市場監管局對某供水公司開展檢查發現:2022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間,當事人分別按1.69元/噸、1.2元/噸的標準向部分學校收取水費和污水處理費,按規定應執行居民生活用水類標準,導致用戶多支付水費和污水處理費。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宜黃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退還18.2656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6.3922萬元,并處罰款1.7328萬元。
案例二
景德鎮市浮梁縣市場監管局對某燃氣公司檢查發現: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當事人在供氣安裝工程中收取用戶燃氣計量裝置費用,金額合計6.3755萬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浮梁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3.1877萬元。
案例三
吉安市吉水縣市場監管局對某供水公司開展檢查發現:2020年4月至2023年12月期間,當事人對特種行業用水用戶,低于規定標準5.2元/噸,按3元/噸標準收取水費。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吉水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并處罰款2.86萬元。
案例四
南昌市市場監管局收到群眾投訴,對某物業有限公司檢查發現。2019年至2023年期間,當事人對155戶轉供電終端用戶,在每月代購電價基礎上加收費用,加收費用金額合計43.873萬元。在調查期間,當事人主動退還了多收費用。
當事人在轉供電過程中在電價中加收費用,構成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南昌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3.1619萬元。
稿 源:江西省市場監管局價監競爭局
通訊員:趙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