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南昌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選型配置和制造、安裝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應急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江西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選型配置、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和應急處置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種類、類別、品種按照國務院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和考核機制,及時解決電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電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及時協調處理電梯安全管理中出現的矛盾和糾紛,組織和協調業主委員會等自治組織籌措電梯改造、修理、更新資金。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公安、衛生健康、文化廣電旅游、商務、教育等有關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臺,組織協調電梯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使用管理人和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中小學校、幼兒園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加強電梯使用安全教育,培養未成年人文明乘用電梯的習慣。
第七條 電梯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制定行業服務規范。
鼓勵電梯相關行業協會開展電梯安全宣傳、咨詢和教育培訓,收集、發布電梯主要部件、維護保養、技術服務的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參與相關標準制定、信用評價等工作,促進行業規范經營和有序競爭。
第八條 鼓勵對住宅區老舊電梯或者其部件實施更新或者技術升級。
鼓勵保險機構創新電梯安全綜合保險產品,鼓勵、支持電梯制造、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章 選型配置和制造、安裝
第九條 建設項目設置電梯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結構設計符合電梯安裝、使用國家安全技術規范。
電梯選型、數量配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保障安全、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的需要。電梯各層門、候梯廳與安全出口、疏散門、疏散樓梯間應當滿足人員安全疏散要求。
醫療機構、車站、機場、客運碼頭、體育場館、行人過街設施、旅游景區等場所新安裝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公共交通型電梯。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組織開展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施工。
電梯土建工程防滲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一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生產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對其制造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電梯使用管理人或者維護保養單位在安全運行和維護保養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升級、技術培訓和技術資料;
(二)保證電梯的配件供應和電梯及其主要部件、安全保護裝置可追溯;
(三)明示電梯修理、配件價格和保修期;
(四)因生產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召回本市同型號電梯,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及時告知同型號電梯使用管理人,并向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五)不得通過設置密碼等技術屏障,影響電梯安全正常運行、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為新安裝的載人電梯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網絡遠程傳輸等功能的電梯運行監測裝置;現有未安裝電梯運行監測裝置的,電梯所有權人應當在改造時加裝。電梯運行監測裝置運行參數應當接入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臺。
公眾聚集場所和高層建筑所使用的載人電梯,電梯所有權人應當配置雙回路供電系統、備用電源或者自動平層裝置等停電應急設施設備。
第十三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受委托單位不得轉委托或者變相轉委托。
原電梯制造單位不再具有相應許可的,經電梯所有權人同意,電梯使用管理人可以委托其他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改造、修理。
電梯改造完成后,電梯改造單位應當更換電梯的產品銘牌,標明改造日期、改造單位名稱、許可證編號等信息。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對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
電梯使用管理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
未明確使用管理人的電梯不得使用;已經使用的,應當暫停使用。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在電梯使用前或者自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電梯使用管理人發生變更的,原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并向新電梯使用管理人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不得故意損毀。新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自電梯移交之日起承擔電梯使用管理人責任,并在三十日內重新辦理使用登記。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依法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制定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建立一梯一檔安全技術檔案并長期保存,安全技術檔案可以采用電子化方式;
(二)保障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與安全管理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系,并持續保障救援通道暢通;
(三)在電梯的顯著位置張貼特種設備使用標志以及安全使用須知、電梯使用管理人聯系人和聯系方式、96369應急救援標識牌等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
(四)負責電梯運行監測裝置的運行和維護,確保傳輸數據的真實、完整,不得破壞、拆卸、中斷使用電梯運行監測裝置或者擅自修改運行數據;
(五)監督電梯維護保養過程,確認維護保養結果,并及時整改發現的問題隱患;
(六)電梯發生故障的,及時組織修理;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落實電梯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在物業服務費中列支,依法定期公示電梯收支費用的信息情況。
鼓勵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開設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專用賬戶,與商業銀行簽訂委托代管協議。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按照合同約定規范使用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經業主大會決定,電梯張貼、播放商業廣告的收入可以優先用于支付電梯改造、修理、更新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本市支持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遵循政府引導、業主自愿、保障安全的原則。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前,電梯所有權人應當協商明確電梯使用管理人和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籌措方式、使用規則等事項。
第十九條 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人以及新建住宅區的建設單位應當為電梯配備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設施。鼓勵其他在用電梯的使用管理人配備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設施。
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保證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設施正常運行,監控數據至少保存三十日。
視頻圖像信息的采集、保管、調取和使用應當依法進行,不得利用視頻圖像信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侵犯個人隱私。
第二十條 電梯乘用人應當安全、文明使用電梯,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于停用狀態的電梯;
(二)超過電梯額定載重量使用電梯;
(三)倚靠電梯門或者自動扶梯扶手;
(四)在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攀爬、逆行,或者在出入口滯留;
(五)強行開啟或者阻擋關閉電梯門;
(六)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搭乘電梯;
(七)拆除、損壞電梯部件、附屬設施或者電梯安全相關的標志、標識;
(八)未采取安全防護、防灑漏措施運送裝修材料以及其他易造成電梯損壞的物品;
(九)在電梯轎廂內打鬧、蹦跳、吸煙、便溺或者遺撒垃圾;
(十)將電動自行車帶入載人電梯;
(十一)攜帶犬只乘坐載人電梯時未懷抱犬只或者未給犬只佩戴嘴套;
(十二)非緊急狀態下使用緊急停止裝置;
(十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發現乘用人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其他乘用人有權進行勸阻;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予以勸阻,不聽勸阻的,應當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顯著位置設置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對其進行全面檢查,隱患消除后方可使用電梯。因特殊原因需要停止電梯使用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及時公告。乘用人被困的,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立即協調組織救援,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故障原因和處理情況報告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臺。
第二十二條 自首次辦理使用登記之日起滿十五年或者發生一般事故以上的電梯,應當進行安全評估。安全評估后繼續使用滿五年的,應當再次進行安全評估。
受電梯使用管理人委托實施安全評估的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設備注冊代碼、實施時間、實施地點事先告知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對電梯質量狀況、安全性能和能效水平進行全面檢查;
(三)在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人;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立即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人暫停使用電梯,并向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評估結束后出具電梯安全評估報告,對出具的評估報告結論負責,并抄送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五)視頻記錄評估實施過程,并至少保存六年。
第二十三條 電梯保修期滿后需要改造、修理、更新,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依法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緊急情況電梯需要立即修理的,可以依法啟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程序,具體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鼓勵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法定程序用于購買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四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書面委托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維護保養合同應當約定維護保養標準、期限、應急救援抵達時限等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并存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并明確其崗位職責;
(二)按照規定的維護保養項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三)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人,并說明有關情況和提出處理建議;
(四)公布應急救援電話,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電梯應急救援責任人員電話應當保持通信暢通;
(五)配合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臺的應急指揮調度;
(六)不得故意設置電梯故障或者技術屏障,影響電梯安全正常運行和檢驗、檢測;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職責。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從事日常維護保養,應當如實將本單位維護保養的電梯基本信息、應急救援責任人員和聯系方式、日常維護保養過程記錄、故障記錄等信息錄入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臺,并對信息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使用管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立即向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辦理使用登記的電梯;
(二)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三)使用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者報停、報廢的電梯;
(四)違規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電梯。
第二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以及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電梯使用管理人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次數和維護保養項目。
第二十八條 鼓勵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主動向社會公開服務事項、收費標準和電梯主要部件價格,公開承諾服務質量。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二十九條 電梯應當經由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檢驗機構開展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電梯進行自行檢測。電梯使用管理人不具備自行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檢驗、檢測機構開展自行檢測。
第三十一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檢測;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檢驗、檢測工作完成后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電梯經檢驗、檢測發現問題需要整改的,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進行整改;整改期限不計入檢驗、檢測期限。
第三十二條 自行檢測發現電梯存在較嚴重不符合項目的,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在三十日內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三十三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從事電梯檢驗、檢測活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檢驗、檢測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人;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立即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人暫停使用電梯,并向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在檢驗、檢測中發現機房、井道、底坑、導軌支架預埋等土建結構發生改變,或者出現滲水、墻體剝落、坍塌等情況,可能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人;
(三)配合、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工作;
(四)視頻記錄檢驗、檢測實施過程,并至少保存一年;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應急處置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電梯依附設施和土建質量、電梯選型配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指導和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依附的房屋新建、擴建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參與電梯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五條 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臺應當匯集電梯運行監測、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等數據,實現電梯基礎信息查詢、應急指揮調度、運行狀態監測、數據統計分析、風險預警等功能,并負責下列電梯應急處置工作:
(一)設置96369等專用應急求助電話,并保持二十四小時暢通;
(二)受理電梯困人求助,按照就近就快原則指揮調度應急救援;
(三)對電梯困人故障信息、應急處置和事故情況等進行分析研判;
(四)對發現的電梯使用管理人和維護保養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處理或者轉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封,督促電梯制造單位、電梯使用管理人消除嚴重事故隱患。屬于住宅區電梯的,還應當將相關情況書面通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維護社區穩定,協助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相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電梯使用管理人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維護保養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情況,督促指導電梯使用管理人和維護保養單位進行現場救援,并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協作,建立信息共享、協同救援、會議協商、培訓演練等聯動機制,強化96369電梯應急救援平臺和119平臺的互聯互通,推動電梯救援資源整合、效率提升。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渠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影響電梯安全正常運行行為的,可以投訴或者舉報。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有違法行為屬于其他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職責的,應當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依法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電梯制造單位通過設置密碼等技術屏障影響電梯安全正常運行、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電梯使用管理人不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電梯使用管理人破壞、拆卸、中斷使用電梯運行監測裝置,或者擅自修改運行數據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公眾聚集場所,是指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餐飲場所、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賓館、影劇院、圖書館、兒童活動中心、養老機構等。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嚴重事故隱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電梯未取得許可生產、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或者達到報廢條件,繼續使用的;
(二)電梯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繼續使用的;
(三)電梯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缺失或者失靈,繼續使用的;
(四)電梯發生過事故或者有明顯故障,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五)電梯超過規定參數、使用范圍使用的。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