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大力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縣區委、縣區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門,市直各單位,各人民團體:
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將《關于大力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1日
關于大力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全力打好去產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攻堅戰的決策部署,更大力度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營商環境,加速發展動能轉換,促進全市經濟平穩健康發展,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發展環境的若干意見》(贛字〔2016〕2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切實降低企業成本
(一)大幅降低企業稅費成本
1.落實國家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允許將新增不動產納入抵扣范圍,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做好征管銜接,完善配套政策,確保稅制轉換平穩過渡。(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2.落實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嚴格按規定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積極幫助企業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對在外地已獲得科技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在南昌市新設立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業務未改變并與母公司生產同類產品的,經核定后,三年內由受益財政按企業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與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的差額予以補差。(責任單位:市投促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各縣區、開發區、新區)
3.落實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對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符合規定條件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企業符合研發加計扣除條件的工業設計費用,按照稅法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責任單位: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科技局)
4.落實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政策,對規定行業的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所有行業企業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以及規定行業小型微利企業符合條件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l00萬元(含)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全額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責任單位: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財政局)
5.落實支持企業兼并重組稅收優惠政策,對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整體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條件的,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2018年12月31日前,對企業在資產重組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轉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增值稅。(責任單位: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6.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多渠道加大政策宣傳力度,讓企業應知盡知、應享盡享。(責任單位: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7.按國家規定,對符合稅法規定國有企業改制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征收入庫,直接轉增改制后公司制企業國有資本金。(責任單位: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
8.落實支持已使用固定資產交易稅收政策。對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符合稅法規定的,可減按2%征收增值稅。對企業出口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設備,如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等增值稅抵扣憑證但其他相關單證齊全的,免征增值稅;如進項稅額未計算抵扣且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可以申報出口退稅。(責任單位:市國稅局、南昌海關)
9.降低房地產企業的土地增值稅負擔,對房地產企業出售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從現行的l%下調至0.7%;非普通住宅的預征率由3%下調至1.5%,核定征收率由6%下調為5%;非住宅的預征率由5%下調至3%,核定征收率由8%下調為6%;對房地產企業降價出售給政府及相關機構作為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據實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加快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面積扣減,由現行的每半年清算扣減一次調整為每季度扣減一次。調減房地產企業自用地下建筑計入房產原值的比例,對房地產企業新建地下建筑轉為工業用途的,將目前按房屋原價的60%調減至5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轉為商業和其他用途的,將目前按房屋原價的80%調減至7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責任單位:市地稅局、市房管局)
10.制定相應標準,對符合產業政策、有較好發展前景、一時遇到較大困難的企業,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內實行稅費緩收政策,幫助企業渡過難關。(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11.嚴格落實國家、省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的清理規范工作,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涉企行政性事業收費和實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收費,建立涉企收費目錄清單并及時更新,納入本單位政務公開項目,通過政務網站對外公開,清單以外的事項一律不收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船舶及船用產品設施檢驗費、特種設備中電梯定期檢驗檢測費按規定標準的90%收取,低溫汽車罐車檢驗檢測費、住宿餐飲業計量器具檢定收費按規定標準的80%征收。廠區范圍內的工業生產廠房及直接為工業生產服務的配套設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對從工業企業中分立的生產性服務業企業,免收其產權過戶交易費用。對政府定價管理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一律按下限執行。(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工信委、市房管局、南昌市船舶檢驗局、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市人防辦,其他市直各相關單位)
12.嚴格落實國家、省對政府性基金的清理規范工作,加大政府性基金清理力度,暫停對企業征收防洪保安資金。將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并入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停止向水泥生產企業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資金按規定標準的80%征收。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標準降為零,停征價格調節基金。(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工信委、市物價局、市水務局、市林業局、市農業開發辦)
13.清理規范社會團體收費,建立政府向行業協會商會轉移委托職能的目錄清單,嚴禁行業協會商會利用行政資源強制向企業收取費用行為,嚴禁以各種方式強制企業贊助捐贈、訂購報刊、參加培訓、加入社團、指定服務。(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發改委、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編辦)
14.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可以緩期繳納,緩期繳納最長期限為半年;被政府有關部門確認為扶持、解困對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減繳保障金。(責任單位:市殘聯、市財政局、市地稅局)
15.對國有企業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讓金,允許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方式,增加企業國有資本金。(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
16.清理規范建設工程項目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在清理服務事項、規范收費行為、健全收費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建設工程項目審批中介服務項目目錄,明確中介服務事項的名稱、設置依據、收費標準、辦理時限、審批部門等內容,并予以公布。實行涉審中介機構入場登記公示制度和涉審中介機構(紅黑名單)獎懲制度及中介服務合同備案管理制度。(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物價局、市建委、市規劃局)
17.清理工程建設領域沒有法律依據的各種保證金、押金,采取報建單位承諾制,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事中監管和事后驗收,凡不符合規定的,依法處理。對一些確有必要的,可采用銀行保函和工程擔保方式代替。(責任單位:市建委、市水務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路管理局)
18.在審批建設項目規劃、建筑方案的同時,同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地產項目規費的收取由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收取改為辦理預售許可證之前收取。(責任單位:市規劃局、市房管局)
19.規范環評機構服務收費管理。環評機構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一次性告知委托人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價格、服務質量,以及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所需材料等,并在相關服務合同中約定,并做好執業記錄。環評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滿足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等要求。不得違反標準規范規定或合同約定,通過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等手段進行惡性競爭,擾亂正常市場秩序。(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二)有效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20.建立財政性資源與信貸政策執行情況、信貸投放、存貸比掛鉤的激勵機制,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和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作用,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實體經濟的信貸投入力度。(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金融辦)
21.協調督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化企業貸款流程,引導其結合自身實際制定企業續貸授信管理實施細則,切實縮短續貸平均審批時間。對企業是否續貸采用提前1個月辦理,并對信譽良好、還貸能力強的企業實現“無縫對接”。(責任單位:市金融辦)
22.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以政府采購合同為依據,向政府采購中標供貨商提供信用貸款等融資服務。積極推廣成套設備融資租賃等金融服務產品創新,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創新專利權、存貨、訂單等新型抵押方式。支持民營企業采用知識產權、倉單、商鋪經營權、商業信用保險單等質押融資。(責任單位:市金融辦)
23.繼續完善政府、銀行、企業合作長效機制,逐年增加財園信貸通、財政惠農信貸通規模,財政惠農信貸通貸款期限由1年延長到2年至3年,具體額度控制在各合作銀行年度“財政惠農信貸通”總額度的30%以內,財園信貸通貸款期限由銀行根據企業生產周期合理確定。積極推行“稅易貸”“油茶貸”“掛牌貸”“續貸保”“電商貸”。(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政府農辦、市林業局、市金融辦、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24.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三農等薄弱環節和重點領域的信貸支持,涉農、小微企業新增貸款占各項新增貸款比重均不低于30%。支持符合條件的轄內法人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企業、“三農”專項金融債,對成功發行金融債,且募集資金不低于10億元的,對該金融機構高管人員給予200萬元的獎勵。金融機構借用支農、支小再貸款發放涉農、小微企業貸款的利率不得高于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責任單位:市金融辦)
25.鼓勵民間資本設立專業支農小額貸款公司和科技小額貸款公司。支持有條件的縣區通過設立小微企業信用保證金等方式,為小微企業提供增信支持。(責任單位:市金融辦、市財政局)
26.積極與江西銀監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機構對接,對縣城、鄉鎮、貧困地區的金融機構在市場準入、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發行、監管指標考核及監管評級等方面開辟綠色通道,對在貧困地區開設分支機構的申請給予優先辦理,對不良貸款比率實行差異化考核,適當提高“三農”和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責任單位:市金融辦)
27.支持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消費金融公司、企業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參與發起設立村鎮銀行。支持民營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和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指導縣區設立政府監管的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責任單位:市金融辦)
28.推動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定向融資工具等債務融資工具。支持市內創新型企業和中小微企業在新三板、江西聯合股權交易中心掛牌融資。對在新三板、江西聯合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并完成股權融資的我市企業,按募集資金投資我市總額的2%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擬上市企業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登記,同時在注冊成立后60個工作日完成相關程序的,給予該企業(公司)50萬元的獎勵。(責任單位:市金融辦、市工信委、市發改委)
29.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機制,創新小額擔保貸款服務舉措,探索建立民營小微企業三方聯保、知識產權質押等多種形式擔保機制,鼓勵支持勞動密集型小企業、促進就業基地、創業孵化基地在小額擔保貸款基礎上申請獲得各類商業貸款等多渠道金融扶持。(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金融辦、市財政局)
30.選擇具有小微企業服務能力、風險防范和處置能力的機構,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積極支持全國各地私募基金在我市投資,優化企業融資環境。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產業投資基金發行企業債券,專項用于投資我市民營小微企業的,按其實際發行額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發行集合債券的民營中小微企業,按其實際融資額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責任單位:市金融辦、市財政局)
31.建立健全市、縣政府出資的融資擔保機構,實現縣級擔保機構全覆蓋。對擔保機構承擔全部代償風險的小微企業貸款、“三農”貸款、民生項目貸款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相關政策落實利率優惠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政府性擔保基金、風險補償金和區域性融資擔保基金。加大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風險補償力度。對依法合規經營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在享受原有風險補償政策的基礎上,再按其當年為我市民營中小微工業企業貸款擔保實際發生額的0.5%給予風險補償,單戶最高不超過50萬元,風險補償資金必須用于補充風險準備金。(責任單位:市工信委、市金融辦、市財政局)
32.市屬創業投資公司按規定重點對民營小微企業投資項目進行跟進投資。對高層次人才在我市創辦民營企業,且符合我市重點產業發展方向的,根據創業項目的需求,可由市屬創業投資公司給予項目注冊資本25%的股權投資,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市金融辦、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屬各創投公司)
33.加大銀行業收費清理工作協調力度,督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執行服務收費政策規定,嚴格落實小微企業收費優惠政策。進一步規范企業融資過程中擔保、評估、登記、審計、保險等中介機構收費行為,清理不合理的資金“通道”和“過橋”環節收費。繼續擴大續貸政策適用范圍,深入開展小微企業轉貸方式創新,對市場前景好、暫時遇到困難的企業不斷貸、不抽貸。(責任單位:市金融辦、市發改委)
34.協調規范銀行中介收費項目,嚴禁在存貸款利率以外附加條件,加大對違規收費行為的查處力度。規范存款及賬戶招投標定價行為。完善政府對金融機構考評激勵機制,將加大信貸投放、創新惠企金融產品等納入考評內容。(責任單位:市金融辦)
(三)合理降低企業人工成本
35.根據國家部署,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在2015年降低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的基礎上,從2016年5月1日起兩年內,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現行的20%降至19%,將失業保險費率由現行的2%降至1%,其中:用人單位費率由1.5%降至0.5%,個人費率為0.5%。(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36.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可申請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房管局)
37.對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以及符合南昌產業發展方向的重點企業,允許在6個月內緩繳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費用。醫療保障內部管理的企業按規定參加屬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進一步降低工傷出現率低的生產型企業工傷保險繳費比例。(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委)
38.對被國家、省、市評為“千戶百強”“百戶十強”的家庭服務業企業招用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青年大學生、城鎮女滿40歲男滿50歲人員,且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可按規定在勞動合同期內享受不超過三年的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對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39.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40.支持企業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并申報各類引智項目,經評審立項的予以資助,對來我市創新創業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南昌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激勵辦法的通知》(洪府發〔2013〕26號)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補助。對個人以技術等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取得股權,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困難的,可按規定分期繳納。進一步放寬非公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申報高級職稱的學歷、外語、繼續教育條件。(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
41.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范圍,對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采取協商薪酬、靈活工時、培訓轉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上年度不裁員或者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的企業,按規定給予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補貼標準為申報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42.將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的人員范圍由失業一年以上調整為失業半年以上,把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創辦個體工商戶的稅收減免政策擴展到個人獨資企業。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享受1年社保補貼。將失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穩崗政策擴大到所有依法參保繳費、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43.對當年新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員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民營小微企業,可按規定享受最高不超過400萬元的小企業貼息貸款,且貸款期滿后可按規定給予再扶持。(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四)適度降低企業用能用地成本
44.按照省要求,進一步降低工商用戶電價,從2016年1月1日起,降低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中小化肥生產用電除外)各電壓等級電價每千瓦時平均3.62分。對農業服務業中的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責任單位:市物價局)
45.按照省要求,擴大電力用戶與電廠直接交易試點,力爭2016年直接交易電量規模超過50億千瓦時。積極配合省發改委探索工業園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整體實施直接交易,進一步降低平均購電價格。(責任單位:市物價局)
46.按照省要求,加快推進電網輸配電價改革,進一步理順電價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市場主體在電價調整中的決定性作用。(責任單位:市物價局)
47.按照省要求,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峰谷電價政策,暫緩實施季節性電價。(責任單位:市物價局、市發改委)
48.按照省要求,3年內對新增工商業電力用戶臨時接電費,按現行收費標準的25%執行。3年內對新裝及增加用電容量的兩回路及以上供電,用電戶自建本級電壓外部供電工程的,高可靠性供電費用按現行收費標準的50%收取。(責任單位:市物價局)
49.對年上繳稅金100萬元及以上且同比有增長,當年用電量同比有增長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鋼鐵冶煉、水泥、電力、水、燃氣、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過剩行業企業除外),根據其當年較上年同期新增用電量,按每千瓦時0.1元的標準給予補貼(新投產并已入統的工業企業按其當年用電量的50%×每千瓦時0.1元的標準給予補貼),單戶企業補貼額不超過100萬元,對補貼額3萬元以下的企業不予安排補貼資金。(責任單位:市工信委、市財政局)
50.城市環衛、園林、市政、消防、孤兒院、養老院(福利院)等公用事業、服務單位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級價格執行。(責任單位:市物價局、市市政公用集團)
51.完善工業用地出讓制度,在招拍掛基礎上,允許彈性出讓、先租后讓、長期租賃等多種供地方式。對用地需求較大或需要分期建設的工業項目,可規劃預留發展用地,根據進度分期供地,降低企業前期投入成本。保障物流企業用地需求,科學合理確定物流用地容積率,并按工業用地出讓指導價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
52.加強對土地開發使用的監控,出臺鼓勵盤活閑置地優惠政策,緩解土地供需矛盾,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在符合規定的最低限比例的前提下,適當下調土地出讓競買保證金比例。(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
53.鼓勵縣區通過消化利用批而未供土地、現有集體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等方式,盤活存量用地,并適當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保障民營企業用地需求。創新開發區、工業園區土地供應模式。在南昌國家小微企業產業發展示范園規劃主導產業區、關聯配套區、小微創新區、工業地產區等功能區,對民營中小微企業根據項目需求選擇相應片區供地。(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工信委)
54.鼓勵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對現有工業用地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
55.對省級工業園區、產業基地和服務業集聚區新建非自用的統一規劃、功能配套的標準廠房,在取得省財政補助的基礎上,由市和縣區財政各按25元/㎡的標準給予配套補助。對于在國家級開發區新建非自用的統一規劃、功能配套的標準廠房,在取得省級財政補助的基礎上,由市財政按50元/㎡的標準給予配套補助。(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工信委)
56.支持各地利用廢棄廠房集中建設小微企業創業園區、集中建設標準廠房,采取租售結合等辦法,為民營小微企業解決用地、用房難題。(責任單位:市工信委、市房管局、市國土資源局)
57.鼓勵縣區(開發區、新區)加大為入駐企業配套建設職工宿舍、倒班房、人才公寓、生活配套等非生產性建設項目的力度,減輕企業非生產性投入,推進“輕資產招商”。(責任單位:市投促局,各縣區、開發區、新區)
(五)進一步降低企業物流成本
58.允許物流連鎖企業在同一縣區范圍內實行“一照多址”,并允許分支機構使用省內總部取得的資質證書。允許符合政策規定的物流企業各地分支機構在省內匯總繳納增值稅。(責任單位: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市國稅局、市財政局)
59.按照省里要求,實施省內普貨車輛異地年審,鼓勵保險機構降低省內貨運車輛保險費。(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發改委、江西保監局南昌分局)
60.促進跨區域、企業聯盟、干支銜接等甩掛運輸發展。支持發展“無車承運人”模式。大力發展多式聯運,遴選4個物流產業集群納入省級層面重點推進,建設區域性物流集散中心,促進公路與水運運輸“無縫對接”。(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工信委、南昌鐵路局)
61.推進高效物流行動。通過對接省級物流公共信息平臺,為物流企業的車輛和貨源實現有效對接。降低運輸車輛空駛率。(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
62.開展物流標準化專項行動,在全市物流企業、工業制造業企業、商貿流通企業廣泛推廣1.2*1.0m標準托盤,鼓勵帶托運輸,發展單元化物流。開展標準托盤區域合作,逐步建立托盤循環共用體系。(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63.按照省里要求,重點在快速消費品、藥品、生鮮食品、家電等方面實現共同配送,提高配送效率,降低“最后一公里”配送成本。(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
64.規范物流車輛超限超載、違法運輸等處罰標準和執法行為,推進公安、公路、交通等綜合執法。加快細化、量化執法標準,不斷減少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堅決杜絕“亂收費、亂罰款”“以罰代管”。(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路管理局、市政府法制辦)
65.全面規范港口、機場、鐵路經營性收費項目,禁止指定經營。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從45項減少到18項。清理強制對進出港(場)企業收取的機場貨站操作費和安檢費、碼頭閘口費等不合理費用。對查驗沒有問題的,免除企業吊裝、移位、倉儲等費用。(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物價局、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市投促局)
(六)積極降低企業財務成本
66.鼓勵市縣政府聯合社會資本設立專項轉貸基金,對在我市新設立且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企業倒貸基金給予50萬元的開辦費補助。加大對重點企業資金周轉的支持,防范企業資金鏈斷裂風險傳導。鼓勵實體經濟土地、廠房等資產,依規進行證券化或利用金融租賃、融資租賃進行售后回租,盤活存量資源。通過轉貸新增債券等方式籌措的可支配資金,優先用于清償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拖欠款。(責任單位:市金融辦、市財政局,各縣區、開發區、新區)
67.鼓勵市、縣區財政性資金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省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企事業單位將其擁有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加入共享平臺,加入共享平臺不繳納任何費用。對于非會員單位使用者,按實際發生的分析測試費用的10%給予補貼;對于參與協作的會員單位使用者,按實際發生的分析測試費用的20%給予補貼;承擔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使用者,為實施所承擔科技計劃項目而發生的分析測試費用按30%給予補貼;對民營中小微企業,在執行上述補貼標準的基礎上,在其開發的新產品產業化并實現效益后,再按實際發生的分析測試費予以補足。每個使用者每年享受補貼的最高限額不超過30萬元。(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68.對企業生產國家指導目錄范圍的裝備產品,投保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綜合險獲得國家實際投保年度保費80%補貼并且未獲得省保費補貼的,市級制造業專項資金再給予15%補貼。如果省補貼低于15%由市制造業專項資金補足至15%。(責任單位:市工信委、市財政局)
69.允許企業或其同一法人的其他企業利用本市城區范圍內,無抵押、未查封的自有固定資產抵扣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可采取商業銀行開具的保函抵作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減輕企業資金壓力和成本。(責任單位:市房管局)
70.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外,試行注冊資本貨幣資金首期不受金額限制,允許股東以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實物、非專利技術等非貨幣財產作為首期出資。(責任單位: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71.對因資金困難不能在法定繳付期限內繳足出資金額且無違法記錄的民營企業,可申請延長出資期限,最長為半年。(責任單位: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72.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基礎設施、綜合交通設施、垃圾固廢處理、污水處理、供熱供電供氣設施、養老、文化、教育、醫療、體育、旅游等領域,研究建立社會投資社會事業領域的補償機制,通過合理的政府投入,減少企業投資。(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73.對現有工業企業新上《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技術改造項目,若其設備投入超過300萬元,按購買設備發票額300萬元以上部分的6%,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補助。對采取融資租賃方式購買生產設備的工業企業,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額的20%,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貼息支持。(責任單位:市工信委、市財政局)
74.爭取納入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擴大電子退(免)稅試點范圍,縮短出口企業退稅時間。(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南昌海關)
75.完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政策,支持礦山企業邊開采邊治理。允許礦山企業以提供國有銀行履約保函或信用證的方式存儲保證金,緩解礦山企業經營資金壓力。礦山企業采用現金方式存儲保證金,在提供國有銀行履約保函或信用證后,扣除應存儲總額10%的其余部分可予以全部返還。(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
76.簡化土地使用權及采(探)礦權有償處置流程,縮短過戶辦理時間。暫緩實施除建筑用砂石粘土礦種之外的其他礦山企業的采礦權有償處置,對已批準分期繳納采礦權價款的礦山企業,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部分可最晚延緩至2018年12月31日繳清,并免收緩繳期間的資金占用費;2018年12月31日之后的部分按原批復執行。(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
77.縮短采礦權價款滯納金計算期限,對因未能按分期繳款批復繳納采礦權價款已產生滯納金的,滯納金計算至2015年4月17日止,2019年1月1日起恢復計算。(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
二、著力優化服務環境
(一)打造優質高效的政務環境
78.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優化行政審批流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實行“一個窗口受理,一套材料報審,一張網上審批,一座中介超市”新模式,明確并公開各環節審批時限和進度(責任單位:市行政服務中心、市發改委、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市消防支隊、市人防辦、市衛計委、市水務局、市環保局、市公安交管局、市防震減災局、市國安局、市安監局、市氣象局)
79.全面梳理公共服務事項,編制并公開公共服務事項清單。進一步簡化優化公共服務辦事環節和流程,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業。(責任單位:市政府辦公廳、市編辦、市行政服務中心、市政府法制辦、市物價局、市發改委)
80.進一步完善市縣兩級行政服務中心,推動相關業務全部進中心,設立企業證照代辦服務窗口,實行“雙告知”制度,為企業辦理證照提供優質高效服務。(責任單位:市政府辦公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各縣區、開發區、新區)
81.取消擬上市公司辦理環保守法證明事項,減少企業辦事手續。推行環評機構服務時限承諾制度。建設項目監測驗收的法定辦理時限為30個工作日,在滿足監測條件的情況下,市環保局原則上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竣工驗收監測報告。(責任單位:市環保局)
82.在南昌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實現招標文件的免費瀏覽和下載,取消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其他行業交易服務費減半收取。制定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方案,9月底基本完成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年底前完成與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對接,與全省同步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電子化。(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83.公布行政審批強制性中介服務清單,依托江西政務服務網,建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網上超市。行政機關委托開展的評估評審等中介服務,通過競爭方式選擇中介機構,服務費用原則上由行政機關支付并納入部門預算。(責任單位:市行政服務中心、市編辦、市政府辦公廳、市發改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84.已經市政府抄告單或會議紀要明確的劃撥用地,在完成立項、規劃選址等手續后,不再報市政府審批,直接由國土部門核發《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
85.全部使用民營資金項目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再強制招標,限時辦結項目招標備案手續,允許分階段提供項目招標要件。(責任單位:市發改委)
86.建設工程項目按規定辦理立項、用地證明、規劃許可、招投標、施工審圖等關鍵程序后,可先行辦理質監、安監提前介入手續,再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法律明確規定的除外),不影響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其他一般程序在竣工驗收備案之前辦理齊全。(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市建委、市環保局)
87.施工許可手續按照“關鍵程序優先辦理審批、一般程序交叉審批、限時辦理”的原則辦理,即建設工程項目按規定辦理立項、用地證明、規劃許可、招投標、施工圖審等關鍵程序后即視為可先行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法律明確規定的除外),同時辦理質監、安監提前介入手續,不影響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其他一般程序在竣工驗收備案之前辦理齊全。(責任單位:市建委、市發改委)
(二)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
88.積極運用公共財政、政策,引導企業實施商標品牌戰略,積極培育名牌產品,馳、著、知名商標,提高企業知名度、美譽度和競爭力,對獲得馳、著、知名商標的企業,分別給予獎勵。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保持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高壓態勢,嚴厲查處偽造和冒用廠名廠址、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等違法行為,保護專利、知名品牌免受非法侵害,降低企業自身的維權成本。(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商務局、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89.強化價格檢查和反壟斷執法,優化價格環境,建立健全經營者自主定價領域的市場規則,保障和促進公平競爭。(責任單位:市物價局、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90.培育發展市場主體制定的標準體系。積極培育團體標準,做好團體標準制定的引導、規范和監督。充分發揮企業、學會、協會、商會和產業技術聯盟的作用,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地方標準或團體標準。(責任單位: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91.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將同一地址注冊作為多家市場主體的住所,允許物流連鎖企業在同一縣區范圍內實行“一照多址”,鼓勵集群注冊。(責任單位: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92.充分利用公共信息平臺和南昌市企業監管警示系統平臺,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等領域,對守信企業實施優惠便利措施,加大“黑名單”制度推進力度,對失信企業依法采取限制、約束措施,為企業發展創造良好信用環境。積極推行企業“雙隨機”抽查檢查,減少企業檢查頻次,杜絕多頭執法、重復檢查。(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法院、市市場與質量監督管理局、市金融辦、市商務局)
93.規范帶“金融”字樣企業登記設立程序,對經過有關行業監管、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審核的,依法做好企業事前登記核準工作,并加大設立后監管力度。(責任單位: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市金融辦)
(三)建設公開公正的營商環境
94.在全市開展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承諾未兌現問題梳理活動,列出清單,分類處理。(責任單位:市投促局,各縣區、開發區、新區)
95.對涉企減稅降費政策落實、行政審批事項下放承接等情況開展專項督查,有效解決落實不到位、效果打折扣的問題。在融資、物流、用工、用能、用地、公共交通等領域開展專項檢查行動。(責任單位: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市直相關部門)
96.健全企業負擔投訴舉報快速反應受理機制,明確處理程序和辦理時限,確保企業投訴舉報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責任單位:市工信委、市行政服務中心)
97.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全面開展企業與群眾評機關、評崗位活動,并作為政府部門年度績效考評的重要部分。(責任單位: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人社局)
三、加快推進動能轉換
(一)支持企業內部挖潛
98.加快企業兩化融合,引導企業通過管理創新和精益生產降低成本。在全市開展省級兩化深度融合示范企業和示范園區評選,對通過驗收企業予以資金獎勵。(責任單位:市工信委)
99.推動產業集群發展,安排資金專項用于支持園區產業集群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建立產業集群發展風險補償金,調動金融機構3倍以上貸款。(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務局)
100.完善支持企業轉型和技術創新的政策措施,加大降成本技術的推廣力度,引導企業提高生產效率。(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國資委)
101.通過財政資金支持、設區市政府自籌資金、允許國有企業依法處置部分國有資產(包括出讓股權)等方式籌措資金,逐步將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移交屬地政府,切實降低企業負擔,著力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按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政策,將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收入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再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用于企業改制。(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各縣區、開發區、新區)
102.加大對企業職工培訓的補貼力度。鼓勵共建校企合作基地,實習、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培養示范基地。鼓勵社會團體、行業組織參與校企對接。各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加大對企業職工培訓(包括職業院校實習)的補貼力度(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103.加快推進“互聯網+”行動,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等手段,引導企業創新管理和營銷模式。通過相關專項扶持配套資金,重點支持互聯網基礎設施提升、公共平臺建設、重點項目孵化、商業模式創新等相關應用示范。(責任單位:市工信委、市商務局)
(二)幫助企業開拓市場
104.政府部門組織實施幫助民營企業開拓市場的活動。每年在我市舉辦一定規模和場次的民營企業產品專場展示展銷會;組織民營企業產品開展外省市巡回展示展銷;有針對性地組織民營企業產品參加國內外知名交易會、博覽會等會展活動,并視訂單額給予一定的展位費補貼。(責任單位:市會展辦、市財政局)
105.支持縣區、開發區外經貿事業發展,從外經貿發展扶持資金中拿出1200萬元下達給縣區、開發區,由各縣區、開發區用于支持企業境外參展、取得體系認證、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支持企業‘走出去’以及參與‘一帶一路’戰略等。(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投促局、市財政局)
106.鼓勵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采購省產裝備、省內產品和服務。每年發布本地主機企業配套產品需求,對民營企業針對本地主機企業配套需求進行產品開發、轉產擴能的項目,可優先列為市重點產業引導資金扶持項目。我市工業企業全年采購無資產關聯本地工業企業產品金額超過500萬元的,按采購額500萬元以上部分的5‰給予獎勵,單戶企業獎勵不超過200萬元。(責任單位:市工信委、市財政局)
107.鼓勵制造業龍頭企業通過專業分工、服務外包、訂單生成等形式,帶動中小微企業進入產業鏈或配套體系。對龍頭企業年采購市外轉為市內中小微企業配套產品金額累計在1億元以上的,按年新增采購額的0.5%,由龍頭企業受益財政給予獎勵,單個龍頭企業每年獎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責任單位:市工信委、市財政局,各縣區、開發區、新區)
108.結合對接國家“一帶一路”三年滾動計劃,推動實施一批國際產能合作和“走出去”示范工程。扶持企業在沿線國家開拓市場、建設重大項目。對年出口額500萬美元及以上的自營出口工業企業,資助其50%以內、不超過100萬元的外銷內陸段運費。(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投促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工信委)
109.降低企業參加廣交會的展位費,對企業境外參展、認證、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給予資金補貼,對在本市舉辦的各類展會按規定給予相應補貼。將市內省級重點產業集群龍頭的企業列入“全省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項目”,并將產品創匯納入“省級外貿出口發展基金”扶持范圍。(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工信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會展辦)
(三)支持企業技術創新
110.提升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大力實施“洪城眾創”“科技小巨人”企業培育計劃,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適當支持和獎勵。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實驗室等研發平臺,鼓勵企業參與高等學校高端科技創新平臺等高校院所研發平臺建設。新組建研發機構和科研平臺的企業,以后補助方式一次性給予建設經費補助。鼓勵企業開展國家、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工作,對新認定的國家、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建設經費補助。鼓勵企業聯合國內外著名高校組建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和科技協同創新體,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分別給予牽頭組建的核心企業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建設經費補助;對主導制定并獲批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工業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和20萬元。(責任單位: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111.鼓勵企業與科研機構加強產學研合作,對新獲批建設或認定的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重點(工程)實驗室、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級重點實驗室、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評為省、市優秀新產品一等獎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3萬元、2萬元。(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112.加快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分配改革,對科技成果在本市使用和處置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不審批、不備案,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得收益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委)
113.鼓勵和引導高校、科研院所以職務科技成果作價入股本市企業,不限制科技成果作價份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放寬股權獎勵、股權出售對企業設立年限和贏利水平的限制,科技成果通過轉讓或許可取得的凈收入及作價投資獲得的股份或出資比例,應提取不低于60%用于獎勵,獎勵對研發和成果轉化做出主要貢獻人員的獎勵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50%。(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委)
114.改進財政科技投入方式,將傳統單一的“事前補”“直接補”“無償資助”改為“事后補”“間接補”“有償資助”為主的投入方式。改革項目評價導向,把科技項目成果的突破性和對產業發展的實質貢獻作為評價重點,推行“同行評議”“第三方評價”等方法,將評價結果與政府補貼、撥款和獎勵掛鉤,并向社會公開。(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工信委)
115.南昌市中小微企業購買的科技成果或者專利技術,凡符合補貼條件的,可按照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時所核定的科技成果及專利交易額的30%進行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116.加快我市優勢科技創新團隊建設,規范創新團隊管理。對認定的創新團隊,市級科技發展專項經費一次性安排10萬元的建設經費,依托單位按不低于2∶1的比例安排創新團隊建設專項經費。(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四)重點支持相關產業發展
117.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支持“南昌綠谷”建設,以大型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為平臺,整合有關涉農資金,加大對南昌綠谷特別是“兩區一廊”建設扶持力度,對2016年“兩區一廊”范圍內符合大型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立項條件的市場經營主體予以重點立項扶持,財政扶持資金原則上不超過項目建設總投資的50%。加大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國家級現代農業示范園區建設的扶持力度,在原扶持農業產業化專項資金的基礎上,逐年適當增加扶持農業產業化專項資金,重點用于農業產業示范園區建設和龍頭企業轉型升級發展的項目獎補。加大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考核力度,搞活糧食流通產業。落實糧食補貼等各項扶持政策。用好市里安排的2000萬元農業產業化轉貸資金,幫助龍頭企業緩解還貸續貸問題。加大對市級以上龍頭企業貸款擔保的力度,增加農業產業化信用擔保公司風險補償金或資本金,增強擔保公司抗風險能力和融資擔保能力。(責任單位:市農口各部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商務局、其他各相關單位)
118.支持工業規模化發展。支持“南昌光谷”建設,重點支持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汽車、光電信息、航空航天制造、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等產業發展,出臺相關支持政策。設立市重點工業企業上臺階獎,對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500億元、200億元、100億元、50億元和10億元的,分別獎勵100萬元、60萬元、4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且每上一個臺階獎勵一次。設立市重點工業企業增長獎,對當年主營業務收入較上年增幅達到30%及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責任單位:市工口各部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其他各相關單位)
119.支持現代服務業發展。支持“南昌慧谷”建設,重點支持文化創意、游戲動漫、電子商務、服務外包、健康養老、旅游等新興服務業態集聚發展。具體扶持政策按《南昌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和《南昌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文件執行。(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其他各相關單位)
120.支持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有效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用,滿足繳存職工購房貸款需求,公積金中心可通過實施商業性貸款貼息政策解決資金流動性不足。居民因房屋被征收選擇貨幣補償后購買非住宅,購房款不超過貨幣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取消房地產“70/90”政策,對于未開工或在建商品住房項目,在不改變用地性質和容積率等必要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適時調整套型結構,國土、規劃、房管等部門依企業申請予以辦理調整審批手續。暫停執行“面積100畝以上成片的商住用地中原則上要求配建一定數量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按照申請人的申請進行登記,不再強制性審查申請人的婚姻證明材料來判斷是否有其他“隱形”共有人。申請登記并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權利人可以對登記的不動產依法辦理轉移、抵押、變更、注銷和更正登記等手續。積極做好房地產去庫存工作。適當控制商服用地供應規模,允許對已出讓非住宅項目進行調整轉型,對在我市城區購買非住宅的、按照規定的契稅征繳政策,依據繳庫級次,由受益財政按成交價格1%給予買房人所納契稅補貼。(責任單位:市房管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人社局)
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委、市政府出臺的文件與本措施重復時,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行,同一企業不重復享受同類補助政策。本措施實施過程中,國家和省有新政策出臺的遵照執行。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涉及財政優惠、獎勵補貼、補助資金主要由受益財政承擔,對應由市財政承擔的,在原市級專項資金渠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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