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南昌市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24年修訂)》已經市政府2024年第34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昌市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024年修訂)
目 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1.5突發環境事件分級
1.6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權限
2組織指揮體系
2.1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2.2縣級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
2.3現場指揮機構
3監測預警
3.1監測和風險分析
3.2預警
4應急處置
4.1信息報告
4.2先期處置
4.3應急響應
5后期處置
5.1環境損害評估
5.2調查與評估
5.3善后處置
6應急保障
6.1宣傳教育
6.2隊伍保障
6.3物資與資金保障
6.4技術保障
6.5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6.6機制保障
6.7獎懲及責任追究
7附則
7.1預案管理
7.2預案用語的含義
7.3預案解釋
7.4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科學、高效、有序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減少各類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西省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江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南昌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文件及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由其他突發事件引發環境污染且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上升為主要處置目標,應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當發生其他突發事件引發環境污染且環境污染應急處置為次要處置目標,應由其他主責部門牽頭處置時,啟動其他相應的應急預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全力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氣的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程度降低突發環境事件風險,最大限度減少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
(2)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應急管理體制和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工作體系
(3)堅持科學評估,有效應對。有效使用環境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4)堅持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的原則,嚴密排查環境風險隱患,認真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1.5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對應響應級別分別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見附件1。
1.6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權限
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本市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以及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縣(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所轄區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接受省政府的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或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對需要省級協調處置的跨設區市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請求,或由市生態環境局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請求。
2 組織指揮體系
南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包括市縣兩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及其辦公室。
2.1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作為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的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揮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傳達并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指示和要求,組織有關隊伍、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應急處置工作,成立相應工作組負責有關應急處置工作。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態環境的副市長擔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同志、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總指揮。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確定,主要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林業局、市氣象局、南昌市消防救援支隊、南昌警備區戰備建設處、武警南昌支隊、各縣(區)人民政府等組成。具體職責見附件2。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南昌市生態環境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
2.1.1 指揮部職責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審議批準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各工作組的應急處理工作報告等;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善后處理工作,統一對外發布突發環境事件有關信息;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組建現場指揮部,及時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或者先期處置;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的分析、研判,及時了解掌握突發環境事件情況,根據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處置建議;應急處置的其他工作。
2.1.2 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負責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省生態環境廳和市委、市政府關于環境應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發生環境事件時,負責評估、甄別環境事件級別,提出實施預警、啟動應急響應、結束應急狀態的建議;辦理和督促落實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協調相關應急處置部門貫徹落實指揮部的決策部署;檢查督促相關縣(區)人民政府和部門落實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控制事件,防止事態蔓延擴大;協調解決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并對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履行本預案規定的職責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向省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江西省生態環境廳)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情況;向市委、市政府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件應急處置情況;組織協調、保障指揮部開展信息發布工作。
2.2 縣級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成立縣級生態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及其辦公室,做好轄區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本市范圍內的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需要市級協調處置的跨縣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由縣級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請求或由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請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2.3 現場指揮機構
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本地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協調和指揮,實施各項應急措施。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后,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設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設立綜合協調組、污染處置組、應急監測組、醫學救治組、新聞輿論組、能源和物資保障組、社會穩定組、應急專家組和調查評估組等9個工作組。現場指揮部結合實際按規定成立臨時黨組織,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2.3.1 工作組職責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根據事件處置需要,指揮部可設若干現場處置職能工作組開展處置。各工作組的參加部門,各工作組在指揮部的統一調度下開展工作,按職責要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并隨時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各有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根據突發事件處理工作的需要,參加相應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事發地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承擔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綜合信息,上傳下達,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協調解決應急處置中的重大問題。
(2)污染處置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事發地人民政府和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林業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南昌警備區戰備建設處等相關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現場調查和應急測繪,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技術研判和事態分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序;組織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斷污染源,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不同情況下的現場處置人員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落實相關企業停、限產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應急避災場所;調配救援隊伍和裝備;協調軍隊、武警有關力量參與應急處置。
(3)應急監測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事發地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氣象局等相關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對可能受影響區域內的空氣質量、敏感水體(如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等進行快速監測,提出初步應對建議;組織開展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的調查;根據現場情況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明確監測的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及數據匯總分析,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4)醫療救治組。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事發地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等相關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組派醫療衛生救援隊伍,開展傷病員醫學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
(5)新聞輿論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事發地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市委網信辦等相關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根據市指揮部發布的權威信息,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新聞報道;及時收集、整理和分析網絡輿情信息,重要信息及時上報并提出新聞應急處置建議,及時澄清不實信息,積極引導輿論。
(6)能源和物資保障組。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事發地人民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等相關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做好受影響地區的供水、供電、通信等應急保障工作,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協調運力,優先保障應急搶險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和傷病人員的運輸需要;將受影響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困難且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及時納入社會救助;負責事件應對市級經費保障。
(7)社會穩定組。由市公安局牽頭,事發地人民政府和市消防救援支隊、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局、南昌警備區戰備建設處、武警南昌支隊等相關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加強救援現場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以及事發地周邊職工和群眾的勸導和疏散:對責任人進行控制,對事件性質進行界定;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對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組織專業力量穩妥處置;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8)應急專家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根據突發環境事件類型以及應急處置需要,邀請環境應急專家庫以及政府機關、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領域專家,組成相應環境應急處置專家組。
主要職責:負責參與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對污染處置、應急監測等提供技術指導,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開展技術研判,開展污染物識別、污染途徑、處置措施等相關分析,為突發環境事件的科學處置提供科學依據及技術支撐。
(9)調查評估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事發地及受影響地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市城管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發改委、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林業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相關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污染損害調查評估;配合省生態環境廳開展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包括對事件原因、性質、應急處置過程、有關人員的責任、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存在的問題等情況進行分析。
各工作組除上述職責外,承擔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沒有參加工作組的各職能部門主動按照各自職責及時開展相關工作。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可視情調整和增加工作組。
3 監測預警
3.1 監測和風險分析
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原則,加強日常環境監測,并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事發地應急管理、消防救援、交通運輸、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水利、農業、商務、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林業、衛生健康、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生態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生態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生態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按照相關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備案工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出現突發性污染事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必須立即報告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四級(對應事件分級)由高到低分別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按生態環境部相關規定執行。
3.2.2 預警信息發布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環境監測信息或相關部門、單位的信息報告、通報,研判可能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市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預警信息主要內容包括預警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公眾應當采取的防范措施和發布機關、發布時間等。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綜合運用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應急服務平臺、應急廣播等手段,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當面告知等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并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
縣級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環境監測信息或相關部門信息報告、通報,研判可能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提出Ⅳ級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本級指揮部相關成員部門和單位,縣級指揮部或其授權相關部門及時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并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
市指揮部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發布的Ⅲ級預警信息,有上升為Ⅱ級以上趨勢的,及時向省指揮部提出發布Ⅱ級預警信息的建議。縣級指揮部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發布的Ⅳ級預警信息,有上升為Ⅲ級以上趨勢的,及時向市指揮部提出發布Ⅲ級以上預警信息的建議。
3.2.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2)防范處置。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護措施。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并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實行停運、限產、停產等相應措施,封閉、隔離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4 預警級別的調整和預警解除
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市、縣級指揮部,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定突發環境事件危險已經消除時,解除預警。
4應急處置
4.1 信息報告
4.1.1 報告程序和時限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有及時上報突發環境事件的責任。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單位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或部門在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后,應當立即向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做出初步認定。
對初步判定為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的,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事發4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對初步判定為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測預警或接報后,應當立即組織專家研判并在2小時內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對初步判定為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的,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報告,緊急情況下可先采用電話報告,并在2小時內書面報送事件發生及處置的初步情況。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應當按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有可能產生跨省影響的;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事發地的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先于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獲悉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核實并報告相應信息。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報告信息。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重大敏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要求,嚴格按照生態環境部規定執行。
4.1.2 報告內容與方式
按照“快報事實、慎報原因”的原則,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首次上報。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采取傳真、網絡、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中應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并盡可能提供監測布點圖、現場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4.1.3 信息共享
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通過互聯網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并通報同級相關部門。
因生產安全事故、危險化學品運輸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等其他事件導致或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公安、交通、消防、應急、氣象局等有關部門接報后,及時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市、縣兩級應急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在大氣、水體、土壤監測過程中獲得環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及時向同級生態環境部門通報。
4.2 先期處置
發現環境事件征兆或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涉事企業事業單位要立即啟動本單位環境應急預案,指揮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做好現場人員疏散和公共秩序維護;切斷或控制污染源,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和擴大危害范圍,盡量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信息報告后,要立即采取措施,迅速實施先期處置,切斷或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避免污染物擴散,嚴防發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災害。
4.3 應急響應
4.3.1 響應級別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級別由低到高分為Ⅳ級(一般)、Ⅲ級(較大)、Ⅱ級(重大)和I級(特別重大)四個響應等級。
4.3.2 分級響應
初步判定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應急響應建議,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啟動Ⅳ級響應,成立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事件應急處置、應急監測、損害評估等工作。
初步判定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應急響應建議,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啟動Ⅲ級應急響應,成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處置;相關成員單位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與協調下,按相應職責做好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配合開展污染源調查、應急處置、應急監測等工作,并及時報告相關工作進展情況。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向省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省生態環境廳)報告情況,必要時應提請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初步判定為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市、縣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開展事件先期處置,并在省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組織領導下,開展各項應對工作。
4.3.3 響應程序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有關環境事件的報告,并初步判定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匯報,提出應急響應建議,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宣布啟動應急響應,成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召集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趕赴現場,迅速了解、掌握事件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原因、人員傷亡等情況以及涉及或影響的范圍,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發展的趨勢等,迅速制定事件處理方案并組織指揮實施,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及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事件處理的最新進展情況。
4.3.4 響應舉措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通知有關部門。各有關部門接到事件信息通報后,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流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處置行動。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采取以下措施:
(1)現場污染處置
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采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污染源。
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綜合治污方案,采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范圍;采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2)轉移安置人員
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醫療條件。
(3)醫學救援
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癥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4)應急監測
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種類性質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制定科學有效的應急監測方案,確定監測方法、點位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視污染物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變化趨勢,經咨詢專家,可對監測方案進行適時調整。
事件發生地環境監測機構及企業環境監測部門配合應急監測工作,必要時,向省、市環境監測中心請求技術及人員支援。
(5)市場監管和調控
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6)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通過發新聞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借助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移動網絡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眾防范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對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配合省級黨委和政府或者生態環境部統一組織發布信息,在一般情況下,24小時內舉行首場新聞發布會。
縣級人民政府的新聞信息發布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信息發布辦法執行,并做好輿論引導和輿情分析工作。
(7)維護社會穩定
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與市、縣級兩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3.5 響應級別調整
當事件影響和危害進一步擴大,并有蔓延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高響應級別。當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件危害程度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的,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事件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應提出調整應急響應級別建議,由應急指揮部報人民政府批準。應急響應級別調整后,事件相關地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調整后級別采取相應措施。
4.3.6 響應終止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響應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負面影響趨于并保持在盡量低的水平。
符合終止條件時,經現場指揮部確認后,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終止應急響應。應急結束后,設立現場環境指揮部的應當及時撤銷。同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突發環境事件復發。
5.后期處置
5.1 環境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根據啟動響應的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由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污染損害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5.2 調查與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根據市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依據相關規定開展一般事件調查,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進行調查和評估,并做好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各級黨委和政府每年第1季度組織對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進行總結評估,加強形勢分析和趨勢研判。
5.3 善后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制訂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做好受災人員的補助、撫慰、撫恤和安置工作,確保社會穩定;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范圍及后期環境影響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盡快恢復正常秩序。事發地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組織制定生態環境恢復工作方案,開展生態環境恢復工作。
6 應急保障
6.1 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和應急救援基本知識。
6.2 隊伍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強化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和管理,提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能力,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構建“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應急管理體制,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6.3 物資與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制定環境應急物資儲備計劃,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突發環境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依法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環境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督和評估。
積極發揮商業保險作用,健全保險體系,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
6.4 技術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先進監測技術、裝備的研發。依托環境應急指揮平臺,完善突發環境事件監測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送、視頻會商、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預案管理和應急演練等功能,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損害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加強環境應急專家組、專業技術隊伍建設,保證隨時投入應急后續支援,為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6.5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健全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6.6 機制保障
根據區域或流域環境風險防范需要,加強與相近、相鄰地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互動,健全風險防范和應急聯動機制;加強多部門的聯動機制建設,提高協同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能力。
6.7獎懲及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環境事件重要信息影響事件處置或在應急處置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由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對事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后,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輻射污染事件由于其專業特殊性應制定相應的應急實施方案,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發布并定期修訂。各縣(區)人民政府參照本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由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抄送上一級和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7.2 預案用語的含義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本預案中對數量的表達,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本預案所稱“水體”包含地下水。
7.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參照縣級人民政府履行相應職責。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南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修訂)》(洪府廳發〔2020〕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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