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市政府各部門:
《關于切實提高行政復議首選率 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的工作措施》已經2024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關于切實提高行政復議首選率 充分發揮行政
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的工作措施
為增強行政復議工作吸納能力,提升行政復議首選率,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和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進一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工作措施如下:
一、落實行政復議權利告知
1.公布行政復議渠道。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門戶網站或官方媒體公布管轄本區域、本部門行政復議案件的行政復議機構地址、咨詢電話和網上申請渠道,并提供行政復議申請書格式文本。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2.規范行政文書告知。各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不予許可等行政決定時,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在行政決定文書中告知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復議前置情形的,應當告知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各級行政機關逐步實現在行政決定文書中提供行政復議申請二維碼。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對現行行政決定文書文本進行全面清查,對沒有準確、完整載明行政復議權利告知內容的,抓緊修改完善。
二、拓寬行政復議申請渠道
3.增設行政復議受理點。各級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在機構所在地、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政務服務中心(市民中心)、南昌鐵路運輸兩級法院等場所設立行政復議受理窗口,配備專門人員負責行政復議申請的咨詢、接收和轉交等工作。
4.鞏固行政復議聯系點。已經在工商聯、商會、工業園區設立行政復議聯系點的,各級行政復議機構加強工作指導、宣傳,將涉市場主體行政爭議導入行政復議渠道。
5.優化行政復議代辦點。縣區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科學合理布局鄉鎮(街道)司法所行政復議代辦點,健全運行機制,加強專業人員配備,為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提供“家門口”式服務。
6.設立行政復議轉送點。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服務大廳等對外窗口設立行政復議轉送點。申請人通過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代收申請材料并于2個工作日內徑送行政復議機構。對當場作出或者依據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事實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機關先行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維持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徑送行政復議機構。
7.拓寬行政復議網上辦。各級行政復議機構應當開通“贛服通”行政復議網上申請渠道,融合法治護企“法碼同行”一鍵復議功能,實現市、縣兩級行政復議網上申請服務全覆蓋。市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建設全市統一的行政復議服務平臺并逐步推廣應用。市政務數據管理部門統籌推動行政執法數據信息共享,為實現行政復議“一網通辦”提供云、網技術支撐。
三、優化行政復議受理程序
8.堅持“立收立審”。對于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各級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及時開展審查工作,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9.做到“應收盡收”。各級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堅持依法審查標準,不得區別對待申請人。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應當一律受理。
10.提倡“存疑先收”。各級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最大程度保障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救濟權利,對一時難以判斷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應當先行受理。
11.深化“容缺受理”。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部分申請材料欠缺的行政復議申請事項,經申請人作出相應承諾后,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先行受理。申請人未提交的申請材料,通過政務服務平臺能夠獲取或者行政機關已經掌握的,相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行政復議機構予以補充完善。
四、落實行政復議調解制度
12.搭建多元化調解平臺。各級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堅持“應調盡調、收案先調”的原則,依托行政爭議訴源治理辦公室平臺和府院聯席、府檢聯動機制,統籌調動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律師調解、行業專門調解等行政爭議化解資源和力量,依法對行政復議案件開展調解。
13.推行全過程調解機制。各級行政復議機構要將調解工作貫穿到行政復議辦理全過程,積極探索建立案件受理前調解工作機制。審理期間要充分利用聽證會、聽取意見、調解會等開展訴求溝通、法理辨析、情緒疏導,提出或者指導形成調解和解方案,積極促使各方意見達成一致。對事關申請人重大利益的調解方案應當提交行政復議委員會咨詢論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調解不成的,要依法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避免久調不決。
14.建立隨駐式調解機制。各級行政機關應當落實主體責任,負責人、法制審核人員、執法人員積極參與行政復議機構組織的重大、疑難、復雜行政復議案件的調解活動。行政機關可以依托議事協調機構、聯席會議或成立本部門的行政爭議調解委員會等方式,積極配合行政復議案件調解工作,確保案件隨來隨調。
五、強化行政復議監督效能
15.嚴格行政復議案件審理。各級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嚴格落實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關于案件繁簡分流、調查取證、聽取意見、聽證程序以及行政復議決定類型等各項新舉措、新要求,公正、公開、高效開展案件審理。依法高質量辦理涉行政協議、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限制競爭等新型案件,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促進市場競爭公平有序。
16.強化行政爭議源頭治理。各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充分發揮行政復議手段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和制約作用,通過行政復議倒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執法不作為、亂作為、濫作為等問題。推進建立健全行政復議、行政執法監督、法治督察與政府督查、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等協作機制,提升行政復議監督的實效性。各級行政復議機構要定期對行政復議案件中反映出來的行政執法問題進行梳理分析,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當好政府的參謀助手。
各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24〕7號)的規定,確保行政復議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經費保障與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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