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機動車登記規定》
(公安部令第164號)第四十四條
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轉讓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機動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申請保留原號牌號碼需要滿足的條件
1.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且使用原號牌號碼一年以上。
2.自動保留時限
在辦理機動車遷出、共同所有人變更、轉讓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兩年內提出申請。
3.車輛狀態正常
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辦事流程
在保留時限內,車主可以在辦理新購車輛(新車、二手車均可)現場登記業務時,向車管窗口受理人員申請使用原號牌號碼。車主身份證信息有變更的,需提前辦理相應變更登記。
溫馨提示
1.號牌號碼不得轉讓
辦理機動車業務(夫妻變更登記業務除外)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只能由原車主使用,不能轉讓給其他人。
2.夫妻變更可保留
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機動車將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另一方姓名,婚姻關系存續期滿一年且經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的,可以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3.用滿一年再申請
申請過保留原號牌號碼的,需要再次使用1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請保留。





贛公網安備 3601080200005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