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穩步提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待遇保障水平,促進分級診療有序開展,現結合我市實際,對《南昌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洪府發〔2022〕38號)中有關政策調整如下:
一、南昌市(含縣、區)屬、管三級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慢特病和住院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由60%調整為70%。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因急診急救就醫、在省內其他設區市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辦理了異地安置及跨省轉診轉院手續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未按規定辦理轉診轉院手續跨省異地就醫等涉及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報銷標準的,繼續按60%比例執行。
二、以上政策調整內容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2023年12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贛公網安備 3601080200005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