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及時有效地做好南昌市長江江豚救護與處置工作,保護珍稀瀕危水生野生動物資源,明確工作職責,做到反應快速、施救高效、處置穩妥、協調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江西省漁業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我市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一、組織機構
設立南昌市長江江豚救護與處置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名單見附件1),組長為市農業農村局分管副局長,成員為市農業農村局漁業漁政科、計劃財務科負責人,市農業科學院水產研究所所長,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分管支隊長,各縣(區)農業農村部門分管負責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市農業農村局漁業漁政科科長兼辦公室主任。同時,成立南昌市長江江豚遇險救助技術委員會(名單見附件2),主任由市農業科學院分管領導擔任,委員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二、職責與分工
在南昌市長江江豚救護與處置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做好我市轄區水域被困、擱淺、受傷、誤捕、死亡長江江豚(以下簡稱江豚)救助、處置和其他善后處置事宜。同時在條件允許情況下,根據上級部門的指示或周邊地區的請求,負責指導相關救助和處置事宜。 各成員單位應加強合作、協同配合,分工負責,具體職責如下: 1、南昌市長江江豚救護與處置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江豚救護應急辦):全面負責我市江豚等珍稀水生生物的應急救助工作,負責指揮、協調、監督和指導救助、救護與處置工作的開展,負責上傳下達聯絡溝通及上報需上級解決的各種重大突發事件。 2、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以下簡稱市執法支隊):負責市直范圍內執法巡查,接到有關江豚遇險警情后及時出警,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到達事發地,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執法保障;協助職能科室和現場指揮部門開展各項救助工作,負責協調縣(區)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3、南昌市長江江豚遇險救助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江豚救助技術委員會):制定江豚遇險救助各類技術規范;選派技術專家指導現場救助;起草市級遇險救助報告并報市江豚救護應急領導小組審定;提出江豚遇險救助建議;協助省長江江豚遇險救助應急指揮部、省長江江豚遇險救助技術委員會做好江豚監測、救助、治療、死亡原因鑒別等工作。 4、各縣(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轄區內有關江豚遇險救助、救護、處置、宣傳和輿情管控等工作。要建立江豚巡護日常監管機制,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救助的要求,快速反應、精準施策、及時救助。要做好轄區內應急救助的接警,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到達事發地進行現場處置,及時響應應急預案機制,并第一時間報市江豚救護應急辦。
三、預案啟動及響應
發現遇險長江江豚的個人或單位,須立即報遇險發生所在地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第一時間組織救助人員赴現場并采取遇險救助處置措施,并報市江豚救護應急辦。市江豚救護急辦應于1小時內分析研判江豚遇險救助級別,啟動應急救助與處置預案: 1、各成員單位聯絡員接到有關長江江豚需要救助與處置信息后,須第一時間報市江豚救護應急辦,市江豚救護應急辦立即通知市、縣兩級相關執法人員趕赴事發地點,維護現場秩序,拉好警戒線,避免長江江豚受到人為因素的傷害,或破壞現場。同時可先行實施簡單的保護措施,但不得擅自決定處理方式,有關情況須第一時間通報市江豚救護應急辦。 2、市江豚救護應急辦接到有關江豚需要救助與處置信息后,要立即報告有關領導同時通知相關部門,并按照省廳《長江江豚遇險救助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向省長江江豚遇險救助應急指揮部匯報,并根據領導指示,組織、協調救助工作,督促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應急救護與處置工作。 3、市江豚救助技術委員會接到市江豚救護應急辦救助通知后應及時攜帶救護所需的解剖鏡、網具、專用擔架、轉運箱(桶)、藥品和測量稱重工具等儀器設備趕赴事發現場,協助實施應急救援。
四、處置方式
現場救助后,市江豚救護應急辦應根據救助的實際情況和江豚傷情狀況會同市江豚救助技術委員會專家和現場相關人員共同研究并提出處置方案,報市農業農村局領導和省長江江豚遇險救助應急指揮部同意后組織實施。對情況十分緊急的,現場指揮人員在征得市江豚救助技術委員會專家同意后,先行實施應急處置措施,再報告省、市相關部門領導。 1、現場放生:對于未受傷,可以當場放生的江豚,用專用擔架或轉運箱(桶)將江豚轉移到承擔放生任務的船只上,并運送到適合水域放生。運送途中必須要有救助人員陪護,并保持動物體表濕潤。 2、救助治療:視情況決定將江豚運送到省水生生物救護中心指定場所作進一步救助治療。 3、死因查明:對于已經死亡的江豚,經請示省長江江豚遇險救助應急指揮部后,運往省水生生物救護中心解剖,查明死因,按技術規范制作標本供科學研究和證據留存。 4、尸體掩埋:如屬高度腐爛、變質,沒有解剖價值的江豚,經現場測量鑒定,經請示省長江江豚遇險救助技術委員會專家認為確無保存必要的,經省長江江豚遇險救助應急指揮部和市長江江豚救護與處置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實施無害化深埋或焚燒處理,必要時對牙齒和肌肉做取樣留存,便于科研鑒定之用。
五、處置報告
應急處置完畢后,市江豚救護應急辦應深入了解現場救護全過程及專家的相關鑒定意見和建議等,將所救的江豚體表狀況、受傷擱淺程度、施救方法、處置方式、應急措施和最終處置結果等情況以書面的形式形成專項報告,及時報省長江江豚遇險救助應急指揮部和市長江江豚救護與處置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并抄送相關成員單位或縣區。 對于已死亡的江豚,根據死亡江豚的體表狀況、傷痕狀況、周邊水域水質等情況初步判斷江豚死亡的原因,并由市江豚救助技術委員會形成初步診斷結果。
六、保障措施
部門保障
1、市江豚救護應急辦統籌江豚救護與處置保障工作。 2、市江豚救助技術委員會要保持與省長江江豚遇險救助技術委員會聯系,配備好相應的救助藥品、專用擔架、取樣設備及其保鮮箱等,同時保證1-2名應急救助技術人員。 3、執法支隊和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配備:應急救助船艇、車輛和必要的后勤保障人員,并處于應急備勤狀態,隨時供調集使用。 4、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必要時商請志愿者團隊提供人才、技術、設備或人力等援助。
經費保障
市、縣兩級應將江豚遇險救助經費納入本級工作預算,用于開展江豚保護、巡護、救助、培訓、科普宣傳和應急演練等工作,確保經費有保障。 通信保障 為確保江豚救護與處置工作及時高效,市農業農村局漁業漁政科、市執法支隊、各縣區成員單位需指定1名江豚救助聯絡員,保持24小時通訊聯絡暢通。 應急演練 市、縣兩級應定期組織江豚遇險救助知識的培訓,并開展應急演練。
七、相關責任
對未能按預案開展工作或推諉懈怠,造成不應有損失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 八、附則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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