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女士是某公司一名退休職工,近期確診患有卵巢癌。吳女士向醫保經辦機構反映她2025年上半年在本地某某醫院住院做了兩次化療,她聽說癌癥患者住院化療是不收起付線的,但某某醫院提供給她的第一張結算單卻顯示扣了800元起付線。吳女士認為醫院搞錯了,多扣了她的錢。那么,實際情況是怎么樣的呢?
首先,來說說什么是“起付線”?
大家常說的“起付線”,其實就是醫保文件所稱的“起付標準”,是指參保職工在享受醫療費用報銷之前需要個人先行支付的費用額度,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由參保職工個人承擔。
再以吳女士的情況為例,梳理一下對應的醫保政策。《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貫徹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統一規范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政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洪府辦發〔2021〕15號)明確規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調整為:一級醫療機構200元、二級醫療機構500元、三級醫療機構800元。惡性腫瘤放化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只設立一次起付標準。”
吳女士就醫的某某醫院為本地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三級醫療機構對應的起付標準為800元,她今年兩次因卵巢癌化療而住院,所以按文件規定她第一次化療住院是應該個人承擔800元起付標準的。
我們再來盤點一下,按現行醫保文件規定,有哪些情況住院是可以不設或降低起付標準的:
一、不設起付標準的情況。
參加我省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和男職工的未就業配偶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分娩醫療費用報銷不設起付標準;
治療精神病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報銷不設起付標準;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因艾滋病病種住院治療,免收住院起付標準費用;
參保職工在江西省日間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屬于日間醫療病種范圍的醫療費用,基本醫保基金支付不設起付標準。
二、只設一次起付標準的情況。
惡性腫瘤放化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只設立一次起付標準。
三、減免部分起付標準的情況。
參保人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多次住院的,以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標準為基數,第二次住院按20%的比例遞減,之后不再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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