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市政府各部門:
《南昌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第2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5年9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昌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發展農村產權交易市場,規范農村產權交易行為,推動城鄉生產要素流動,優化資源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產權交易活動的,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農村產權交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公開、公平、公正;
(二)堅持統籌城鄉發展,集約節約利用農村資源;
(三)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科學評估、平等協商,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農村產權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權益;
(四)堅持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
(五)堅持尊重農民的交易主體地位,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強迫交易,不得妨礙自主交易。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林業、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產權交易監督指導工作。
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協調推進農村產權交易信息化平臺的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由政府依法設立的農村產權交易機構組織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為本市各類農村產權依法交易提供免費服務,負責受理交易咨詢和申請,發布交易信息,協助交易信息查詢,開展農村產權交易等相關服務。
市級農村產權交易機構負責建設完善農村產權交易信息化平臺,規范農村產權交易行為,指導縣級農村產權交易機構開展農村產權交易。
縣級農村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本轄區內農村產權交易活動。
第三章 交易主體和品種
第六條 農村產權交易主體是指依法參與農村產權交易的轉讓方和受讓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等主體以及其他投資者可以依法進入市場參與交易,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農村產權交易的轉讓方應為產權權利人,或者受產權權利人委托的受托人。
除農戶宅基地使用權、農民住房財產權、農戶持有的集體資產股權外,流轉交易的受讓方原則上沒有資格限制。外資企業和境外投資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條 農村產權交易品種主要包括:
(一)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是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
(二)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機動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
(三)“四荒”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
(四)農業類知識產權,是指涉農專利、商標、版權、新品種、新技術等;
(五)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是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六)林權,是指集體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
(七)村級貨物和服務采購,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自有資金、捐贈資金或其他來源資金采購貨物和服務;
(八)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是指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
(九)農村工程建設項目,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自有資金、捐贈資金或其他來源資金實施的各類農村工程建設項目;
(十)其他可以依法依規進入市場交易的品種。
以上交易品種,一定標的額以上的農村集體產權應當在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開交易,具體標的額由各縣區自行確定。
鼓勵農民個人產權依法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開交易。
第四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八條 農村產權交易可以采取協議、競價、招投標、拍賣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采取拍賣的交易方式,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采取招投標的交易方式,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使用財政預算資金的農村工程建設項目及其貨物和服務采購,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農村產權交易活動中的轉讓方,可以直接向農村產權所在地縣級農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進行產權交易,也可以向市級及以上農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進行產權交易。
第十條 轉讓方申請產權交易的,應當提供農村產權轉讓申請書等農村產權交易機構要求提供的材料,且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農村集體產權交易按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有關要求,需履行民主決策程序的應當提交民主決策材料,需通過審核審批程序的應當提交相關審批材料。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產權的轉讓價格由農村集體產權所有者依法確定,或者以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值作為依據。
農村個人或者其他主體產權轉讓價格可以依據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值,也可以由轉讓方自行確定。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農村產權交易機構受理農村產權轉讓申請材料后,符合規定的由農村產權交易機構制作掛牌信息,通過農村產權交易信息化平臺進行發布,公開征集意向受讓方。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意向受讓方申請受讓產權,應當在掛牌期間按掛牌信息要求提交意向受讓申請等相關材料,且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四條 掛牌交易期間,農村產權交易機構向意向受讓方提供咨詢、查詢等服務。掛牌期滿,按照掛牌信息約定的交易方式組織交易。
第十五條 掛牌交易期間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或者征集到的意向受讓方全部棄權的,轉讓方可以在不變更交易條件的情況下申請重新掛牌。變更交易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交易。
第十六條 確定受讓方后,通過農村產權交易信息化平臺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在平等、協商、自愿的基礎上簽訂農村產權交易合同。
第十七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成交價款結算。
第十八條 農村產權交易合同簽訂后,農村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出具交易憑證。交易憑證內容應當能夠反映交易標的基本信息,且所載內容應當與轉讓公告、農村產權交易合同保持一致。
涉及權證變更的,交易雙方可以憑農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交易憑證和其他有關材料到相關部門辦理權證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交易完成后,農村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交易過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電子數據等原始記錄,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統一保管備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按照規定程序合法取得農村產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交易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依法享有自主經營權、產品處分權和收益權,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農村產權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轉讓方、受讓方或者第三方向農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申請,可以中止交易:
(一)第三方與轉讓方對轉讓的產權有爭議且尚未解決的;
(二)其他依法依規應當中止交易的情形。
中止交易的情形消除后,交易雙方可以申請恢復交易。
第二十二條 在農村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或者依據合同約定申請仲裁;合同沒有約定仲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農村產權交易行政監督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對農村產權交易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對在農村產權交易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6日起施行。《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綜合產權流轉交易工作的意見》(洪府發〔2017〕11號)和《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南昌市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南昌市農村集體產權交易規則(試行)的通知》(洪府廳發〔2017〕20號)同時廢止。






贛公網安備 3601080200005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