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南昌市城市公交專用車道通行管理規定(修訂稿)》已經2024年11月1日市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11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昌市城市公交專用車道通行管理規定
(修訂稿)
第一條 為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強城市公交專用車道通行的管理,進一步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市區城市公交專用車道(以下簡稱公交專用車道)的通行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公交專用車道通行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交專用車道通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具備條件的城市道路上設置公交專用車道,施劃、設置相應的標志標線和提示牌,保證城市公共汽車(以下簡稱公共汽車)優先通行。
第五條 公交專用時間段內,在已設置了公交專用車道的城市道路上,公共汽車應當在公交專用車道內通行。
公交專用時間段,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流量及擁堵程度等方面合理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公共汽車左轉應當按照標志標線、提示牌的指示駛離公交專用車道,公交專用車道內公共汽車不得超車。
公共汽車遇交通事故、車輛拋錨等特殊情況可臨時借用其他車道通行。
第六條 禁止公共汽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輛(以下簡稱社會車輛)在公交專用時間段內進入公交專用車道內行駛,持有校車標牌的校車、大中型載客汽車和執行緊急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除外。
禁止在公交專用車道內停車或者在公交專用時間段內借用公交專用車道超車。
第七條 出租汽車、單位班車、校車按照規定上下乘客,即停即走。
社會車輛因出入沿路單位或小區,需要臨時借用公交專用車道右轉的,不得影響公共汽車通行。
第八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交專用車道通行的監督管理,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收集證據,及時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24年12月6日起施行?!赌喜腥嗣裾P于印發〈南昌市城市公交專用車道通行管理規定〉的通知》(洪府發〔2011〕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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