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嬰兒落戶,憑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父母婚姻證件和戶口簿辦理。無《出生醫學證明》的嬰兒,應要求申報人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根據先家庭戶、再單位集體戶、后人事代理機構集體戶的順序,堅持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原則。父母雙方有一方屬家庭戶,小孩須落家庭戶口;一方屬單位集體戶,另一方屬人事代理機構集體戶,小孩須落單位集體戶口;雙方均屬人事代理機構集體戶,小孩可落戶在人事代理機構集體戶。
非婚生育子女,凡有《出生醫學證明》,可隨《出生醫學證明》上明確的母親或父親申報出生登記;《出生醫學證明》上沒有明確父親而又要求隨父申報出生登記的,還需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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